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中国长安出版社 作者: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编 页数: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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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和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和教育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政治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宣传部,中央大型企业,部分高等学校: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央要求,中央政法委员会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教育部等单位,组织编写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以下简称《读本》)。《读本》分上、中、下三编,系统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科学内涵和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学教育与研究以及党的执政等各领域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理论说服力和实践指导意义,是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高等学校师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辅导材料。为切实组织好《读本》学习,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建立和完善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要把《读本》列为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干部群众思想和法治建设的实际,认真查找不符合、不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突出问题,切实加以改进。要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读本》,切实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的培训计划,从明年春季起,开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课程,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内容,不断增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既懂政治又懂法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要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教育制度
要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纳入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的思想道德及法学教育的教材,明确不同层次的教学要求,培养大批既有深厚研究造诣、又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师资力量,真正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明年春季起,各类高等学校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和基本要求,纳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之中;政法院校(系)要以《读本》为基础,开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修课;政法院校以外的高等学校要开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选修课,努力培养造就具有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要建立和完善巡回宣讲制度
各级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要会同教育部门,选调有较深理论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法治业务骨干有组织、有计划地深入基层,面对面地回答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澄清模糊认识,
筑牢思想防线。要针对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部署,或法治实践中的重大事件、重要案件等,及时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报告会,促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提高认识,推动工作。各级法学会要配合宣传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报告会制度,继续选好报告人、选准报告题目,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内容,深入浅出地宣讲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理论观点。
四、要建立和完善普及教育制度
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五五”普法规划的内容,由各级组织、宣传、司法行政部门牵头领导,各级普法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开展全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真正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并逐步深入人心。要认真组织好对新闻媒体、学术刊物和教学科研机构中领导干部、业务骨干的学习教育,组织各大新闻媒体、学术刊物积极刊发、报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成果和生动实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占领舆论阵地,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有效抵御法治领域中错误观点的影响,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组织领导,作出具体规划,制定相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要坚持领导带头,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施分类施教,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各地各部门开展教育的情况纳入考核评议体系,真正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落到实处。
书籍目录
上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第四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中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第五章 依法治国
第六章 执法为民
第七章 公平正义
第八章 服务大局
第九章 党的领导
下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十章 健全完善立法
第十一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二章 严格公正司法
第十三章 加强制约监督
第十四章 自觉诚信守法
第十五章 繁荣法学事业
第十六章 坚持依法执政
章节摘录
上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科学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对于正确理解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是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建设就缺乏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难以把握正确的方向、遵循科学的道路,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不断实践、落实并进一步丰富、发展与完善法治理念的过程。理念不清,定位不准,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也会带来执法、司法的不稳定性。可以说,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科学先进的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内在本质与规律;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有机结合的产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经验与时代精神相互融合的成果,具有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开放性四个基本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为政治建设提供了权力运行的规则与依据。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并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求全面服务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增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实现了讲法治与讲政治的统一。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彻底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与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确认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规定了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内在地要求全体公民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载者,自觉受其引导,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系统的科学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借鉴国内外法治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现实结合,是科学、先进的理念。在内容构成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科学的有机统一体。“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大内容,从不同方面反映和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和根本保证,每个方面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充分的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是一个封闭、静止的思想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实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在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国家,人治传统源远流长,人治意识根深蒂固,制度和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能静止不变,必须渐进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可以说,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要求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任何割裂“三者统一”关系、否定“三个至上”的思想和做法,都是极端错误的,都会对社会主义法治甚至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影响和损害。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三者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才能浑然一体,从而具有生命力和强大活力。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要坚持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能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根本归属,符合我们党的宗旨和国家的性质,才能真正落实执法为民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有法治保障,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服务大局才能有效得以实现。也只有坚持“三者统一”,才能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当家作主的主体作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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