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 作者:郭建 页数: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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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长期以来,人们在谈到明清小说时,总是会举出《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红楼梦》这“四大名著”。而明代小说《金瓶梅》尽管也是一部在当时及后世都有广泛影响的“奇书”,但因为书中有一些被道学家们认为是“淫秽”的内容而不能登“名著”之堂。不过我们从小说所描绘的社会生活场景、人物故事形象、语言文字生动程度等方面来说,《金瓶梅》恰恰是最能表现晚明社会的小说,完全应该列入中国古典小说名著之列。所谓名著就是能够永远引起人们阅读的欲望,并且能够不断被人解读的作品。随着时代的迁移,每一代人都会以新的立场、新的角度对名著重新解读,名著的话题也就永远说不完。本书就是在现阶段从法律文化角度对这五大名著的一种解读,并由此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些特色,以及认识和感悟它的影响。中国文学史研究专家陈大康先生在他的《明代小说史》一书中,归纳了小说发展的五大要素:写作者、书坊主、评论者、读者群、朝廷文化政策。运用这个分析系统,我们可以说,名著的形成与流行也受到这五大要素的“合力作用”。人类是有无限想象力的物种;创作的欲望与冲动是永恒的文学发展动力。但是,作者在创作时选取的素材,他对于生活素材的解析与提炼,以及作品能否得到传播机会,并使受众产生共鸣,能否被社会接受而流行,其决定性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创作背后的社会环境。而社会环境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当时的法律制度。
内容概要
古代的将军出战是否真的要立军令状?为山寨屡立功劳的时迁为什么在梁山108个好汉里只排名倒数第二?为什么《西游记》里的山神土地形象如此可怜?西门庆究竟靠什么营生“暴发”?“扒灰”和“养小叔子”触犯的是什么律条?解读《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金瓶梅》、《红楼梦》五大名著里的这些问题,需要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背景。本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读者讲述了五大名著故事情节后面的法律文化,包括小说情节中反映的具体法律制度以及作者的法律观念,当时社会大众对于法律的看法,国家法律与民间实际生活之间的互动。 这是一部有助于读者从一个全新的角度体会五大名著无穷魅力的著作。
作者简介
郭建,1956年9月出生于上海。1982年1月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1985年复旦大学法律系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与教授中国法制史。主要著作有《中华文化通志·法律志》、《帝国缩影——中国历史上的衙门》、《师爷当家》、《中国财产法史稿》、《案发当时——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非常说法——中国戏曲小说中的法文化》、《执王法——中国古代帝王与法官》等。
书籍目录
前言一 《三国演义》 结义的力量 头发的奥秘 令人生疑的“坑” 无情的“军令状” “两国相争,不斩来使”?二 《水浒传》 排名末尾的好汉 “典身卖命”的违法交易 命运的定数 办案关键的“尸、伤、病、物、踪” 多用途的“枷”三 《西游记》 堪比取经的仕途 “急急如律令” “皇帝轮流做,明天到我家” 凶神恶煞也立庙 可怜的土地山神四 《金瓶梅》 西门庆起家的营生 保险的官盐买卖 不同身份不同命 寡妇改嫁的门槛 “妾以夫荣”五 《红楼梦》 岗位不在门口的“门子” 两个最严重的死罪 黛玉的家产哪里去了? 下聘与结亲 另类的“爷们”后记
章节摘录
从《三国志》的记载来看,有些“坑”明显不是活埋。比如《苟彧传》中有一段裴松之注解引用《曹瞒传》,说洛阳人民因为遭董卓之乱,大批向东逃亡,暂居彭城一带。曹操军队开来,“坑杀男女数万口於泗水,水为不流”。这里的“坑”分明是将尸体扔进泗水,尸体堆积导致壅塞河流。另外一个是小说《三国演义》没有提到的细节,是一种叫“京观”的。比如《三国志·三少帝纪》记载,甘露三年(公元258年),由于司马昭镇压了诸葛诞,魏帝高贵乡公曹髦特意下诏说“古者克敌,收其尸以为京观,所以惩昏逆而章武功也”,现在大将军司马昭在地名丘头的地方扎营,应该将这个地名改名为“武丘”,代表将敌人尸体筑成的“京观”。《邓艾传》也说,邓艾偷袭阴平得手,一举灭蜀后,也在“绵竹筑台以为京观,用彰战功”。收敌尸为京观正如上述魏帝诏书提到的那样,“古者克敌,收其尸以为京观”,这是中国古代一项野蛮的战争习惯,就是战胜的一方将战败一方阵亡者的尸体堆积在大路两侧,覆上一层薄土遮盖,形成一个个大金字塔形的土堆,号为“京观”或“武军”,用以夸耀武功。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人死后应该“入土为安”,这样亡灵才能得到安息。而对付战场上的敌人正好相反,不仅要剥夺他们的生命,还要将他们的尸体堆积在平地上风吹雨淋、狼啃鹰啄,让他们的亡灵永世不得安宁,也让敌国的人民见到这样的严厉的永久性惩罚后不敢再生对抗的念头。“京观”惯例的起源已经难以考证,但至少是在春秋时期,有些君主以及以儒家为代表的很多有识之士对这样的战争惯例提出了猛烈的批评,最著名的是《左传·宣公十二年》记载的楚庄王的评论。楚庄王十七年、鲁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年),楚国军队在邲(今河南武陟东南)战胜晋军。这是一个空前的大胜仗。楚国的大臣潘党建议将晋军阵亡者的尸体堆筑为“京观”,说:“我听说打败敌军后,要留下纪念物给子孙,使他们不忘武功。”可是楚庄王却说:“武这个字的意思就是要‘止戈’,力求不再使用兵器。国家用武是为了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众、丰财,做到了这七件才可以使子孙不要忘记武功。现在我使两国子弟暴尸野外,是残暴;出动军队威吓诸侯,未能戢兵;暴而不戢,也不能保大;晋国仍然存在,也不算有功;这场战争违背民众意愿,不能说安民;自己无德还和诸侯征战,何以和众;让别国混乱以为自己的荣耀,也不丰财。七项武德我一项都没有,怎么能够让子孙纪念?而且古代圣王是讨伐不敬者,将罪大恶极者筑为京观,是用这种最重的惩罚来警告坏蛋。这场战役中的阵亡者都是为了自己的国君尽忠,怎么能够将他们筑为京观?”于是楚庄王下令将晋军阵亡者妥善埋葬。从以上这段《左传》的记载来看,当时的习惯,都是将战败一方的阵亡者筑为京观,而楚庄王另行解释了筑京观的意义。《左传》的作者显然是赞同楚庄王的说法,因此《左传》所提到的战争,都有意略去所有的有关京观的记载,并以楚庄王的这段话来批判将普通阵亡者尸体修筑京观的行为。坑与京观司马迁写《史记》也继承了《左传》的纪事传统,认为战争中的阵亡者都是各为其主,并没有罪过,不应该被修筑为京观。秦军在长平大战中战胜赵军,秦军统帅白起无法处理多达数十万的战俘,索性将战俘全部屠杀,并将赵军士兵尸体堆积为京观。司马迁特意用“阬”来表示这件事,“阬”字的原义是高大的门楼,而“观”与“阙”相通,也有门楼的意思。而“院”与“坑”又可借用,也往往写作“坑”。在《史记》中这样的记载很多,比如秦始皇在秦军攻下他少年时曾居住过的邯郸后,就下令将曾经欺侮过他的人全部“坑杀”,又“坑”了四百六十多个对他有怨言的儒生。而项羽也曾“坑杀”襄城守军,“坑杀”新安的二十多万秦军战俘。后世的史籍一直都保留这个传统,比如《汉书》记载王莽篡汉时将反对他的刘信、翟义、赵明、霍鸿等人及其亲属全部“坑杀”。但该书所载的王莽关于诛杀这些人的诏书中,明明白白地写着是要将这些人的尸体堆土,筑为“方六丈,高六尺”的京观,上面再树六尺高的旗杆,写上“反虏逆贼鲸鲵”。可见“坑”或京观、武军实际是一回事,都是指将尸体堆积封土,只是史学家认为是合乎楚庄王所言的惩治罪大恶极者标准的,将敌军尸体堆积封土的就称为“京观”;而认为根本是滥杀无辜,或者是屠杀战俘后将尸体堆积封土的就称之为“坑”。见于史籍的这种“京观”记载很多。比如公元418年夏国进攻关中地区,将东晋军队阵亡士兵的首级堆积为京观,号“骷髅台”。隋炀帝征高丽失败,高丽国将隋军阵亡者尸体筑为京观,唐太宗贞观五年(公元631年)派遣使者到高丽交涉,要求拆毁京观,收拾隋军骸骨,祭而葬之。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也特意记载了唐太宗同年二月的一条诏令:“诸州有京观处,无问新旧,宜悉划削,加土为坟,掩蔽枯朽,勿令暴露。”公元784年军阀李希烈叛军进攻蕲春,被李皋打败,“斩首万级,封尸为京观”。公元936年辽国帮助军阀石敬塘消灭后晋政权,将后晋皇室成员以及晋军将士尸体都堆在汾河岸边,“以为京观”。公元986年辽军在莫州打败宋军,将宋军尸体筑京观。公元1410年明朝大将张辅进攻安南,击败安南军队,杀死二千多名战俘“筑京观”。有关“坑”的记载就更是史不绝书,几乎每个朝代都有。比如《晋书·载记》所记载的十六国大乱时期,有关“坑”的事例不胜枚举。如公元310年石勒攻晋冠军将军梁巨于武德,“坑降卒万余”。公元317年前赵刘聪镇压平阳贵族,“坑士众万五千余人,平阳街巷为之空”。公元320年石虎击败前赵刘曜,“坑士卒一万六千”。公元321年石勒“坑”晋军曹嶷部的降卒三万人。公元349年石虎死后,几个儿子争夺帝位,小儿子石冲战败,“坑其士卒三万余人”。还有大量将战败方战俘“尽坑之”的记载。
后记
这本书可以说是被“逼”出来的,所以有必要在最后说明一番。2006年底,我将多年来有关文学名著中法律文化的文章结集编了一本书,由中华书局出版。承蒙中华书局编辑夏文芳女士策划设计,取了一个叫得响的书名《非常说法》。本来以为这项工作算是告一段落了,不料很快就有《法律与生活》的编辑部副主任吕娟女士来信、来电联系,要求我为该杂志写一些有关文学名著法律文化的文章。开始时交了一些旧稿来应付,以后就逐渐开写新的内容,在2007年间陆陆续续又写了十几篇,成为《法律与生活》杂志的一个连载专栏。到了2008年初,我为当代中国出版社撰写的《执王法——中国古代帝王与法官》一书基本完稿。陈立旭先生看了我在《法律与生活》上的连载,觉得还有点意思,又建议我将其中有关明清五大名著的内容单列出来编辑成书,由当代中国出版社来出版。陈先生的这个建议让我很为难。杂志的连载中,有一些是原来已经编入《非常说法》的篇目的,再抽出来编书,是否会过于重复?考虑再三,觉得还是另起炉灶比较好,只有将最近一年多来看书的心得体会写成新的篇目,才对得起广大的读者。好在学校放了寒假,有一定的空闲时间,因此集中精力撰写,得以在2008年初春之时,新增了大半的篇目,完成了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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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的天平:中国古典文学名著中的法文化》是在现阶段从法律文化角度对这五大名著的一种解读,并由此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些特色,以及认识和感悟它的影响。阅读《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金瓶梅》、《红楼梦》这五部中国古典名著时,一些情节描写往往让读者存疑。《三国演义》中,诸葛亮和马谡立的“军令状”是生死无情状吗?《红楼梦》中,林黛玉有没有家产?《金瓶梅》中,西门庆发家的营生究竟是什么?小说中这些情节描写的背后,都有古人法律文化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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