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研究出版 作者:柏浪涛,王旭,周B 主编 页数:全3册 字数:9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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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常言道,法不容情。在许多人眼中,法律是冰冷、严肃而呆板的,学法律是枯燥、无聊而乏味的。参加司考辅导工作以来,每年都会接触到数以千计的考生,在与大家交流时,不少人都会提到细碎繁琐的法条、抽象晦涩的理论给他们所带来的煎熬和折磨。许多通过或未通过司考的同学,事后回忆起当时复习的场景,仍会总结说:复习司考太痛苦了!可想而知,倘若总是以这样一种心态和状态复习司考,效果当然不理想。 笔者自己也曾参加过司考,也曾在炎炎夏日为复习司考挥汗如雨,对其间的辛苦自然也有切身体会。但辛苦不等于痛苦。我特别希望与大家分享的是,法律,尤其是民法,是亲切而温暖的,它带给我们的不应是痛苦,不只是辛苦,更多地应是满足和安宁,甚至是感动和享受。此处可试举数例予以说明。 《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一律二字以绝对而又坚决的口吻,强调了不分民族、种族、年龄、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任何自然人皆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该原则的确立实属人类法律文明的一项极其伟大的成就,它凸显了人的价值、尊严和主体性。也正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条文,使我们每个人都能够抬头挺胸、不卑不亢地面对任何人。 《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众所周知,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有期限物权,即便是居住用地,期限最长也只有70年。《物权法》颁布之前,许多人心中都有一个疑惑:70年之后自己的房子怎么办?正因为《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自动续期四个字,才使得亿万老百姓心头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来,根据债的相对性的基本原理,租赁合同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新的所有人有权否认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也即买卖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之所以反其道而行,背离债法的基本原理,改采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主要是为了体恤和保护经济上处于弱势的承租人。千千万万的房屋承租人能够不顾房屋所有权人的变化,安心在租赁房屋中居住,免去颠沛流离之苦,很大程度上要拜《合同法》第229条所赐。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对比后可以发现,新《婚姻法》的规定不过是少了一个也字。之所以删除一个也字,主要是为了更加突出父母对子女姓氏决定权的平等性。尽管有学者对这种文字游戏不以为然,但从中我们仍然可以体味到立法者为了倡导、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不惜咬文嚼字、铢镏必较的良苦用心。
内容概要
本书09版由于率先采用新理论来讲解刑法,因此得到广大考生不吝抬爱。为了再接再厉,本书在09版的基础上做了修订完善,主要是:以温和的新理论来统一观点,增加若干更具可考性的新案例,总结归纳更多的考点结论和做题标准。
书籍目录
国家司法考试攻略:刑法攻略 第一讲 刑法论 第二讲 犯罪构成 第三讲 行为主体 第四讲 作为与不作为 第五讲 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 第六讲 因果关系 第七讲 客观阻却事由 第八讲 主观要件 第九讲 主观阻却事由 第十讲 犯罪形态 第十一讲 共同犯罪 第十二讲 罪数 第十三讲 刑法的体系 第十四讲 刑罚的裁量 第十五讲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第十六讲 分论概说 第十七讲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讲 财产犯罪 第十九讲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一讲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二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三讲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四讲 渎职罪 第二十五讲 军事犯罪国家司法考试攻略:民法攻略国家司法考试攻略:行政法攻略
章节摘录
2.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合同法》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流”,若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否则属于可撤销合同。 【例】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土地管理部门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与购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须注意的是,一般认为,此处的国家利益不能简单理解成国有企业的利益。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则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此类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1)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也即当事人进行意思联络和沟通,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2)客观因素为该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 【例1】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例2】名为个人之间的借贷,实为企业之间的借贷。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相当抽象、颇具弹性的概念,一般可将其理解为传统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公共秩序。这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它侧重于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例】甲乙二人达成协议,双方约定,若甲因抢劫入狱,乙将送给甲的妻子一套房屋。该合同因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效。 (2)善良风俗。善良风俗在我国一般称为“社会公德”,这是指社会成员普遍公认的最基本、最起码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例】甲(男)乙(女)在一酒吧邂逅,接触一段时间后,签署了一协议,约定:二人互为性伴侣,甲每月向乙支付2000元零花钱。尽管此类“性伴侣协议”本身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任何法律制裁,但由于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不具有可履行性。 须注意的是,道德是有层次的,并非一切不道德的行为均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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