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论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海关出版社  作者:陈晖  页数:331  字数:4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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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陈晖所著的《走私犯罪论(第2版)》是一本真正意义上研究走私犯罪的书,其中运用经济学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公式,为预测未来走私犯罪的犯罪趋势提供了参考方法;对走私犯罪特殊形态特别足对既遂未遂标准的第一次完整概括,开启了走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热烈讨论;对走私犯罪司法解释的学理解读,较准确地把握了走私犯罪的特征,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等等。和初版相比,《走私犯罪论(第2版)》根据走私犯罪立法和司法上的重要变化,在章节上做了补充。对各章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如下亮点:一是完善了对走私犯罪的研究方向,对司法实践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二是开展了对走私犯罪的实证研究,充实了对走私犯罪的理论研究;三是对走私犯罪死刑存废进行了理性思考,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书籍目录

总论
第一章 走私犯罪现象论
第一节 走私犯罪的起源及沿革
第二节 我国走私犯罪状况、主要特点及规律
第三节 我国走私犯罪的主要危害
第四节 我国走私犯罪的分类研究
第五节 我国走私犯罪的发展趋势预测
第二章 走私犯罪原因论
第一节 走私犯罪的犯罪学原因分析
第二节 走私犯罪的经济学原因分析
第三节 走私犯罪的法律原因分析
第三章 走私犯罪概论
第一节 走私犯罪概念
第二节 走私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走私犯罪的法律属性分析
第四节 走私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第五节 走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六节 走私共同犯罪
第七节 走私犯罪的认定
第四章 走私犯罪立法论
第一节 各国、各地区走私犯罪立法规定
第二节 各国、各地区走私犯罪立法比较
第三节 两岸走私犯罪立法比较
第四节 国际公约及组织相关立法和活动
第五节 我国走私犯罪立法沿革及理论研究
第六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七节 我国走私罪刑事立法缺陷及弥补
第八节 走私罪死刑的存废
第五章 走私犯罪刑事政策论
第一节 走私罪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第二节 “严”在走私罪立法上的具体体现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七)》对走私犯罪对象的进一步扩大化
第四节 “宽严相济”在走私罪立法中的应然体现
第六章 走私犯罪预防论
第一节 走私犯罪的预防战略
第二节 走私犯罪的综合治理
分论
第七章 走私武器、弹药罪
第八章 走私核材料罪
第九章 走私假币罪
第十章 走私文物罪
第十一章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十二章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十三章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十四章 走私废物罪
第十五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十六章 走私毒品罪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我和走私犯罪研究十年——《走私犯罪论》再版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未向海关申报”是否为走私的必要要件 大陆刑法对走私的定义强调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海关监管制蔓。“未向海关申报”是逃避海关监管的一种方式,虽向海关进行了申报,但虚报、伪报戈瞒报,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也是逃避每关监管的方式之一,同样要定罪处罚。反观台湾地区法律规定,《海关缉私条例》将虚报所运货物之名称、数量、质量,虚报所运货物之品质、价值或规格,缴验伪造、变造或不实之发票或凭证的行为作为“报运货物进出Vl而得处罚情事”作行政处罚,而非大陆刑法按犯罪处理,这是两岸在走私犯罪认定上的重大差别; (二)“国境”与“关境”之差异 大陆对走私犯罪定义中的进出“境”是指“关境”,而台湾地区走私犯罪定义中进出‘境”是指“国境”。“国境”和“关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境”涉及一国主权,而‘关境”不同于“国境”,是指适用同一部海关法的领域。关境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兄:关境大于国境,如欧共体;关境等于国境;关境小于国境,如在境内设有自由贸易区或自由港的国家。两岸对“境”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对准走私概念和后续走私理解上的不同。 台湾地区“准走私罪”或“拟制走私罪”是指《惩治走私条例》第12条规定的“自大陆地区私运物品进入台湾地区,或自台湾地区私运物品至大陆地区者,以私运物品进口、出口论”;而大陆地区的“准走私罪”是指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所谓“贩私”行为,以及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无合法证明的行为。 此外,大陆地区还有所谓“后续走私”的情形,指在海关后续管理中,对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在境内擅自销售牟利的行为,偷逃税额达到规定者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台湾地区,依照台湾地区《关税法》第78条规定,违反规定“将保税工厂之产品或免征关税之原料出厂者,以私运货物进口论,依海关缉私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因此,虽定性为走私,但仅作行政处罚,而非犯罪论。 (三)走私对象外延 在我国大陆地区,走私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应税的货物、物品,且相应达到一定的量,如应税货物、物品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限制货物、物品达到一定下限,即使是国家禁止的物品也必须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方能定罪,除此之外的对象不构成走私罪。具体来讲,走私罪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以及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一般货物、物品;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转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等保税货物;特定减免进口的货物、物品;废物;国家禁止进出境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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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不错 书是以教材形式写成的 就走私罪研究来说还是有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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