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海关出版社 作者:《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编写组 编 页数:1117 字数:2940000
内容概要
自2010年1月1日起,国家将对进出口税目税率和贸易管理目录进行较大调整。为使进出12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变动情况,加快通关速度,编写组组织海关系统法律和业务专家编写了《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下称《报关手册》)。《报关手册》是海关工作人员、进出12企业报关员、预录入企业操作员必备的工作手册,也是与进出口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了解海关业务和对进出122货物进行成本核算的重要参考资料。 《报关手册》的主要内容有:海关法律事务办理指南、海关最新规章及解读、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规定、海关通关系统常用代码表及说明、10位海关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备注、关税税率、进12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海关统计计量单位、进出12监管证件代码、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各种最新区域或双边协定税率、进122'商品从量税、复合税税率和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计税常数表等。该《报关手册》具有查阅方便、一目了然的特点。 为方便用户查找,本书附赠光盘一张,具有模拟计税和商品查询功能,可以为用户自动计算综合税款,光盘所载内容与本书不一致时,以本书内容为准。 《报关手册》所列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关税税率、监管证件代码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税率以及进出l2法律法规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上述内容如有与国家进出口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以法规条文为准。
书籍目录
海关有关法律事务指南 海关执法依据导读 进出口货物申报指南 进出口货物征税指南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指南 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指南 海关执行的国家贸易管制措施指南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指南 海关行政复议指南 海关行政诉讼指南海关最新规章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及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等几个原产地管理办法及解读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通关系统常用代码表及说明 监管方式代码表及说明 征免性质代码表及说明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及说明 运输方式代码表及说明 关区代码表及说明 国内地区代码表及说明 结汇方式代码表及说明 监管证件代码表及说明 用途代码表及说明 其他代码表海关通关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附录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 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称受惠国)进口并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的原产地管理。受惠国名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第三条 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为该受惠国原产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一)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二)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受惠国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实质性改变”,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确定。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该受惠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在该受惠国从本条第(一)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该受惠国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四)在该受惠国狩猎或者捕捞获得的货物;(五)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该受惠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的境外水域得到的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六)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 第(五)项所列货物获得的货物;(七)在该受惠国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或者从该受惠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采的境外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八)在该受惠国收集的该受惠国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九)在该受惠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在该受惠国加工所得的货物。第五条 在受惠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应当视为该受惠国原产货物。《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第六条 除《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受惠国境内,部分或者完全使用非受惠国原产材料进行制造或者加工,所得货物在《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则归类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受惠国的货物。第七条 除《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受惠国境内,部分或者完全使用非受惠国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其增值部分不低于所得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40%的,应当视为原产于该受惠国的货物。
编辑推荐
《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11)》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