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海关高等教育教材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海关出版社  作者:林弘 编  页数:261  字数:4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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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海关估价是海关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同时由于海关估价和进出口商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它也是国际贸易界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已成为国际贸易协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人们所研究的重要课题。关贸总协定的第7条是第一个国际海关估价规定。鉴于海关估价的复杂性,在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基础上,经过长期努力,最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签订了《WTO估价协定》,该协定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本书介绍了关贸总协定第7条及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加强读者对《WTO估价协定》有关价格准则和估价方法的渊源的理解。目前,《WTO估价协定》已成为海关估价的国际通行规则,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海关估价也采用了《WTO估价协定》的规定,所以《WTO估价协定》构成本书的重要内容。因为《WTO估价协定》是欧洲各国和美国相互妥协的产物,所以本书也对布鲁塞尔估价制度进行了介绍。我国海关估价制度也是本书的重要内容,本书从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着手,阐述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海关估价的影响与对策,同时详细分析了我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估价方法、海关估价程序,以及海关估价中海关的权力、义务和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从而使读者能把海关估价的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的海关估价实际相结合,更好地加以运用,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也是我们编写本书并将其作为高等院校海关类专业及国际商务类专业的专业教材的目的所在。本书也可作为海关估价人员、进出口贸易商及从事进出口通关业务的人员了解、熟悉国际及我国海关估价的学习用书和参考用书。  本书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海关估价概述、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形成和发展、《WTO估价协定》的成交价格估价办法和其他估价方法及其使用、与《WTO估价协定》有关的若干问题、我国海关估价制度、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等方面。  本书由林弘主编,编写人员包括林弘、孔海文、匡增杰、李凌。上述人员均为从事海关估价教学的专业教师。本书具体编写分工如下:林弘编写第三章第二节,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一、三和第三节;孔海文编写第二章,第五章第三节,第七章第一节四、五和第二节;匡增杰编写第一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七章第一节二和第四、五节;李凌编写第三章第三、四节,第五章第一、二节。全书由林弘统稿完成。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海关估价》从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着手,阐述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海关估价的影响与对策,同时详细分析了我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估价方法、海关估价程序,以及海关估价中海关的权力、义务和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从而使读者能把海关估价的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的海关估价实际相结合,更好地加以运用,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也是我们编写《海关估价》并将其作为高等院校海关类专业及国际商务类专业的专业教材的目的所在。《海关估价》也可作为海关估价人员、进出口贸易商及从事进出口通关业务的人员了解、熟悉国际及我国海关估价的学习用书和参考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海关估价概述 第一节 海关估价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海关估价的作用 第三节 正确估价的重要性 第四节 海关估价制度第二章 国际海关估价制度 第一节 统一的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关贸总协定第7条 第三节 布鲁塞尔估价公约及其估价定义 第四节 《WTO估价协定》概述第三章 《WTO估价协定》的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第一节 成交价格的基本要素 第二节 确定成交价格时对价格的调整 第三节 成交价格的适用条件 第四节 对有联系的买卖双方交易的处理第四章 《WTO估价协定》的其他估价方法 第一节 相同货物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第二节 倒扣价格法 第三节 计算价格法 第四节 若干允许和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第五章 与《WTO估价协定》有关的若干问题 第一节 《WTO估价协定》的综合性规定 第二节 《WTO估价协定》与反价格瞒骗 第三节 WTO估价制度与BDV估价制度的比较第六章 我国海关估价制度概述 第一节 我国海关估价制度沿革 第二节 海关估价中海关的权力、义务与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海关估价程序第七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一节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第二节 进口货物的其他五种估价方法 第三节 关于特殊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 第四节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第五节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附录 附录1 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8号) 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章节摘录

  【范例】买卖双方就某种货物达成销售合同,单位价格为10货币单位。在该货物运抵进口国前,进口国的国内市场发生较大变化,买方根据这一情况与卖方重新议定价格,对原合同作了修改,单位价格为8货币单位。尽管变动后的单位价格比原单位价格低2货币单位,但根据实付或应付价格的规定,新价格仍可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  2.货物进口后发生的价格变动货物进口后或通关后,由于某种原因(如进口国汇率突然下调,货物的数量、质量或交货时间与合同规定不符),出口商给予进口商一定折扣,该折扣不是原合同规定的,而是新议定的。对这种情况,有些国家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可予以退税或对价格进行调整。当然,货物进口后再出现真正的无偿回扣的情况是不多见的,但有时也会发生。例如,由于某种原因,出口商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买方交付货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交货时间是合同的一项要件,延误了交货日期,就构成了实质性违约,卖方须采取一些救济措施。如果买方同意在降低价格的条件下接受该货物,则不论变动后的价格比原来的合同价格低多少,变动后的价格即为海关估价的基础。3.价格复议条款引起的价格变动按照贸易惯例,有些合同可以规定价格复议条款。在该条款中价格是暂时议定的,价格的最终确定取决于合同本身规定中列出的某种因素。这种情况会以种种不同的方式出现。一种情况是发出订单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货物(如专门按订单制造的工厂、设备)才予以交付。合同规定,最终价格取决于双方议定的公式,承认某些因素的增减,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原材料成本、管理费及其他投入费用等。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在货物进口前尚未获得各类成本和费用的数据,无法确定货物的价格,只能以定价公式报关,而在报关后不长时间内便可得到有关数据,从而确定进口货物的价格。另一种情况是货物暂时定价,然后再根据交易合同的规定,在货物交付时,按检查或分析的情况确定最终价格。  对于上述情况,在订有价格复议条款的合同中,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根据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予以确定。由于进口货物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有关资料加以确定,因此,价格复议条款不能成为无法确定价格的一个条件或因素。关于这一问题的实际做法,如果在估价时最终价格能够确定,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已经知悉,就不存在什么问题;如果价格复议条款与某些变量有关,而且这些变量在货物进口后一段时间才能起到作用,那么情况就会有所不同。但是,尽管如此,价格复议条款本身不应妨碍成交价格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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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海关总署的统编教材质量肯定有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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