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实用手册

出版时间:2003-6  出版社:中国海关出版社  作者:何轻舟  页数:315  字数:250000  

内容概要

走私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退关税或携带违幕品或管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走私的起源和海关的起源、关税的起源一样古老,走私几乎是同设立海关、征收关税同时产生的。历史上,受国家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走私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特殊对象。而在历史发展的近期,人类一直受着毒品犯罪的威胁,毒品走私不仅侵蚀人的身体,而且毒害人的精神,更是滋生其他丑恶现象的根源之一,社会危害性极大,成为国际社会的公敌,打击走私毒品犯罪也就成为国内和国际社舍的共同任务。
真如粟说人类对毒品危害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到深的过程的话,那么易制毒化学品的出现,则又是对我国认识能力和处理能力的挑战。当毒品的内涵和外延逐渐被大众所认知和识别时,毒品犯罪分子将视线转向毒制毒化学品。他们利用大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认识上的模糊,管理上的漏洞和法律的滞后,进行毒制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由此产生的社会危害绝不亚于毒品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如何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进出境监督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走私。也就成为海关管理工作中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毒制毒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制遺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溶剂、稀释剂、添加剂等。我国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氟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刑法对走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直接规定。

书籍目录

上篇 易制毒化学品与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一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概念和范围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概念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范围  三、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的意义 第二章 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的执法现状  一、国际易制毒化学品犯罪形势   二、当前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概况  三、现行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四、我国在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执法方面的措施及成效  五、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的状况 第三章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概念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构成特征 第四章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认定与处罚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认定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处罚中篇 易制毒化学品执法依据和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立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六章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文件 第七章 单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规、文件 第八章 地方法规 第九章 国际公约下篇 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图识及检验 第十章 易制毒化学品图识 第十一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快速检验与取样化验推荐阅读书目附:易制毒化学品样图

章节摘录

书摘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是对我国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和国内贸易管理制度的破坏,这是1997年颁布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增加的罪名。该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该罪主体。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是非法买卖的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仍无视法律将其非法买卖。    3.部门规章制度    早在1988年10月,我国将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3种可供制造海洛因的化学品列为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管制。1993年1月,我国对《八八公约》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全部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1998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规定了对麻黄素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出口5个环节实行专项管理。1998年12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麻黄素各种盐类、粗品、衍生物和单方制剂等12个品种全部实行出口管制。1999年6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麻黄素管理办法》。1999年12月,外经贸部正式发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0年5月,公安部发布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2000年6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进行了规范。2000年11月,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对《八八公约》表一中8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严格管理,严禁个人购买上述8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和购用证明。2002年3月,外经贸部、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明确国家对麻黄素等14种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管理过程中实际国际核查。    4.临近境外毒源地的云南、四川等省、市还制定了对易制毒化学的生产、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全面管制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中国政府正在制定全国性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四、我国在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执法    方面的措施及成效    在不断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我国各级禁毒执法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贩运、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    1.从严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禁毒部门加强了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管,对查实参与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均依据有关法规,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2.双向查缉    西南地区口岸海关和公安机关都部署开展了既查禁毒品入境,又查禁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的双向查缉,堵截了大批易制毒化学品出境。    3.进出口核查    为了防止境外贩毒集团以伪装合法贸易的手段从我国进口易制毒化学品,从90年代开始,国家禁毒委员会与联合国禁毒机构及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建立了国际联合核查制度,查禁了大量非法贸易。    4.开展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局和包括我国政府在内的全球主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国家共同开展的防止高锰酸钾流入非法制毒渠道的行动(“紫色行动”)和防止醋酸酐流入非法制毒渠道的行动(“黄宝石行动”)。2002年12月联合国麻管局又发起了“棱镜行动”,强化对安非他明类兴奋剂化学前体(如麻黄素、黄樟脑油类产品、1-苯基-乙丙酮、胡椒基甲基酮等)的管制。    近年来,我国各级主管部门和执法机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麻黄素生产及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合法生产经营,坚决打击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买卖、贩运和走私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1)依法严厉打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    西南、西北、东北各省在边境地区及各出入境口岸,坚持开展既查禁毒品入境,又查禁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的“双向查缉”工作。2000年9月至12月,国家禁毒委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打击冰毒犯罪和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调查整顿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状况。1997年至2001年,全国共破获非法买卖和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案件850起,缴获各类易制毒化学品1508多吨。    (2)认真履行禁毒国际公约,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国际合作。    我国有关部门与联合国禁毒机构及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联合建立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国际核查制度,1999年至2000年,共办理进出口核查1235件,发现并制止了46笔非法贸易,阻止了4216.3吨易制毒化学品出境。我国政府还积极参加全球开展的防止高锰酸钾、醋酸酐流入非法渠道的“紫色行动”和“黄宝石行动”。2001年3月,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醋酸酐和高锰酸钾进出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所有进口国发出高锰酸钾提前通知书进行确认。2001年通过国际核查,我国共阻止或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非法出口2024吨。       五、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的状况    我国是一个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大国。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交往不断增加。针对国际社会和我国国内制、贩毒的新情况、新趋势,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等部委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有效地遏制非法交易,保障合法贸易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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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走私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退关税或携带违幕品或管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走私的起源和海关的起源、关税的起源一样古老,走私几乎是同设立海关、征收关税同时产生的。历史上,受国家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走私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特殊对象。而在历史发展的近期,人类一直受着毒品犯罪的威胁,毒品走私不仅侵蚀人的身体,而且毒害人的精神,更是滋生其他丑恶现象的根源之一,社会危害性极大,成为国际社会的公敌,打击走私毒品犯罪也就成为国内和国际社舍的共同任务。    真如粟说人类对毒品危害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到深的过程的话,那么易制毒化学品的出现,则又是对我国认识能力和处理能力的挑战。当毒品的内涵和外延逐渐被大众所认知和识别时,毒品犯罪分子将视线转向毒制毒化学品。他们利用大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认识上的模糊,管理上的漏洞和法律的滞后,进行毒制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由此产生的社会危害绝不亚于毒品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如何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进出境监督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走私。也就成为海关管理工作中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毒制毒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制遺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溶剂、稀释剂、添加剂等。我国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氟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刑法对走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直接规定。    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是将鸦片提纯为海络因的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剂。1988年10月10日,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对3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3种化学品的出口实行管理。出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出口单位应先填写卫生部制定的“特殊化学品出口申请表”,连同国外进口商提供的该商品不用于生产毒品的保证函,以及合同副本一并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审核后签发出口准许证。海关凭证监管验放。199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任何企业或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须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第22条规定,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验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2条规定,运输、推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监测某些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物质,包括前体、化学品和溶剂,因为这些物质的方便获取,已导致更为大量地秘密制造此类药品和药物。公约呼吁国际间的合作。由此可见,对易制毒化学品已有相关法津(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法规进行规定,也体现出国内立法、国际社会对易制毒化学品问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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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如果不加以有效地控制,将给中国政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带来负面影响,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将被广泛地用于毒品的生产。因此,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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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基本上都是法律法规,从监管的角度看,稍微有点过时。但是大体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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