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12 出版社:中国海关出版社 作者:中国口岸协会 编 页数:869 字数:2000000
内容概要
本书是新中国诞生以来第一部全面记录中国口岸现状的编年书,是一部具有权威性的大型资料性工具书。年鉴系统、真实地记录了中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年口岸运行、发展、改革和取得成绩的正厅情况。向广大读者展示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想世界敞开大门的成就。 本年鉴采用条目体结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点面结合、条块结合,逐个记载了全国243个一类口岸、部分二类口岸和口岸各主要检验部门的情况,并选载适当专稿,辅以必要的图片、图表。主要内容还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口岸的图片和中央领导同志题词,有关口岸工作的法规、国务院有并文件,中央有关部委的工作综述,各地口岸资料、图片及照片,有关的口岸论言语,口岸各类统计数据等。 本年鉴引用的各类数据和资料,截至2001年底,一类口岸的资料,经过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办公室申核。统计数据,分别来自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和各省级口岸办公室。由于各部门职能不同、统计口径、范围和方法变有所不同,因此书中有些数据不尽一致。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口岸工作重要法规、文件 一、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选编 二、国务院关于口岸工作的文件选编第二篇 全国口岸动作情况 一、2001年海关工作回顾 二、2001年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回顾 三、2001年检验检疫工作回顾 四、2001年交通部海事局工作回顾 五、2001年口岸规划办公室工作回顾第三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动作情况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海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川省 重庆市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第四篇 口岸工作论文选编第五篇 全国口岸运行主要数据统计表第六篇 中国口岸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文件选编第七篇 附录
章节摘录
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闩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則。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 弟一早 口 現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 奉实施细則第二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二)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㈩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士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 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第三章 入境 第九条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十一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則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 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內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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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口岸是国家的门户。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口岸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对外经贸、人员往来的需要,国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口岸建设,已经形成沿海沿江水运、航空和内陆边境立体化的开放口岸体系。口岸开放与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相适应,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交往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当前,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要求更为紧迫。经济全球化对口岸工作必然会提出更多更高的新要求,为适应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口岸工作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结合我国口岸工作的实际,紧紧围绕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加快通关速度,处理好把关与服务的关系,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交往发展作出新贡献。为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国务院曾在深圳进行口岸管理体制改革试点。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对口岸管理体制作了重大调整。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为推广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和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相继发出了两个文件。今年5月,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等8部门在上海召开了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现场会。我国口岸要通过建立“大通关”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改变传统管理模式,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秩序,促进口岸管理各部门转变职能、改进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口岸管理和运行机制,提供与发达国家相类似的口岸通关服务。 中国口岸协会从新世纪开始组织编撰《中国口岸年鉴》,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它不仅直接记录口岸管理运行的资料和数据,而且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书写中国口岸深化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大通关”服务的历史。 ** 二00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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