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6-1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黄有光 页数: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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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对公共政策领域的一些非常重要和基本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由此得出了若干出人意料而颇具争议性的结论。例如,本书认为,在一切具体的政策问题上,都应该以效率作为惟一的取舍标准(所谓“一元即一元”原则),而把平等的目标留给一般性的所得税/转移支付体系去实现。虽然通过所得税/转移支付体系进行再分配会造成相当的反激励效应,但是通过具体政策——譬如对富人/穷人超比例消费的商品予以课税/补贴——来达到同样的再分配目标也会造成相同程度的反激励效应。此外,后一种措施还具有额外的扭曲效应,故较前者为劣。尤值一提的是,上述“一元即一元”原则跟我着手研究这个问题时本来想证明的结论正好是相反的。在本书里,我还为扩大公共支出,尤其是扩大科研与环保方面的公共支出的必要性提出了有力的论证。我认为,尽管公共支出存在一些低效率的因素,但是它对于社会福祉的贡献很有可能是大于私人支出的。对那些业已摆脱贫困的国家而言,私人消费的进一步增加并不能提高人们的快乐程度,这是因为富裕国家的消费效应较小,会被负面的环境破坏效应所超过。人们之所以仍然在为赚钱而疲于奔命,主要是由于竞争以及相关的相对收入效应之故。事实上,不论是主观福利感受指数,还是客观的生活质量指标,都更多地取决于全球范围内的知识进步,而非人均收入水平。部分是基于科研和环保事业的长期性和全球性,可以合理地猜想,各国政府在这些方面的开支是远远低于最优水平的(第一章对全书内容有更为详细的介绍)。
作者简介:
黄有光,澳大利亚Monash大学教授及讲座教授。于1980年被选为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院士。于1980年成为被选入Who'sWho in Ecxonomics:A Biographical Dictionary of Major Economists 1700-1986的十名澳大利亚学者与全球名华裔学者之一。在经济学、哲学、生物学、心理学、数学等学术期刊发表近两百篇审稿论文。兴趣与贡献包括:中国经济问题,福利经济学与公共政策,提创综合微观、宏观与全面均衡的综合分析,与杨小凯合作提创以现代数理方法分析古典的公工、专业化与经济组织的新兴古典经济学。在中国出版有《福利经济学》、《综观经济学》、《专业化与经济组织》、《效率、平等与经济政策》、《经济与改革》、《经济与快乐》、《金钱能买快乐吗?》、《经济与社》和文学作品《千古奇情记》等。
书籍目录
目录前 言 第一章 引 论 1.1 一元即一元:对效率与平等如何折中的重大问题的一个简单答案 1.2 旧的“新福利经济学”魂兮归来乎? 1.3 本书内容概述 1.4 扩大公共支出势在必行 1.5 一个误人歧途的共识 1.6 社会选择/公共政策的三个基本问题 1.7 本书的一些具体意见 1.8 一个方法论上的问题 1.9 哪些是本书无可奉告的话题 第一部分 公共政策的基础理论 第二章 人际可比基数效用的必要性 2.1 一个直观的解释:以父母亲的选择为例 2.2 经济学家对基数效用误置的仇视 2.3 单凭序数效用无法进行社会选择 第三章 福利主义 3.1 关于福利主义的森一黄论争:一个述评 3.2 另一个支持福利主义的理由 3.3 理性个人主义蕴涵福利主义 第四章 效用、知情偏好抑或快乐 4.1 非情感性的利他心:纯粹对于他人福利的关心 4.2 非理性偏好 4.3 自发的欲望 4.4 为什么,陕乐是最根本的? 第五章 效用主义 5.1 效用主义的论据 5.2 理性个人主义式的平等主义隐含效用主义 5.3 为哈森伊的观点就最近的一些批评置辩 5.4 最小可感增量法 5.5 效用主义与程序公平 第六章 一元即一元:人际可比基数效用困境的解决方案 6.1 人际可比基数效用的困境 6.2 我提议的解决方案 6.3 经济学家应该赞成逆向加权! 6.4 适用“一元即一元”原则的几个限制性条件 6.5 本章结语 第七章 政治与经济的分野 第二部分 伺为适当的政府支出规模 第八章 扩大公共支出势在必行 8.1 有关政府支出的一些简单理论 8.2 公共支出效率低下反而可能提高最优公共支出水平 8.3 一般性税收与其说是扭曲性的,毋宁说是矫正性的 8.4 钻石性物品和无负担税收 8.5 由于相对收入效应所导致的对公共支出的偏见 8.6 绝对收入并不重要 8.7 有助于增进社会福利的公共支出 8.8 本章结语 第九章 公共支出项目的适当效益成本比 9.1 传统观点 9.2 卡普罗的观点与“一元即一元”原则 9.3 调和卡普罗与费尔德斯坦的观点 9.4 本章小结 第十章 结束语 附录A 电刺激大脑技术:关于公共支出对科研的重要性的一个例子 附录B 纯粹平等主义:一个批判 附录C 公共部门占GNP的最优比重随经济增长而上升附录D 非情感性利他主义:帕累托原则不能适用的情形 附录E 伯格森——萨缪尔森传统隐含个人主义、无关性以及序数主义 附录F 公共品提供效率下降有可能提高最优公共支出规模 名词索引
章节摘录
书摘 本书的绝大多数论点都是实证性的(第三章至第五章也提出了许多规范性的命题),但是,许多具体的意见也包含有价值判断,即涉及到应当做什么的问题。例如,支持政府在科研和环保方面扩大支出的论点显然是一种指示性的建议。但是,如果我们接受下面这个约定(这正是本书及本人的多数其他著作所采纳的观点),那么实证性分析与规范性建议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个约定就是,当我们做出任何指示性/规范性陈述时,比如认为应该增加公共支出,我们的意思是如果采取所建议的行动(比如在某种条件下扩大公共开支)就会增加社会福利,而后者是个人效用/福利的一个增函数。在一般情况下,这个约定已经够用了(特别是基于“一元即一元”的原则,详见第六章。当需要指明社会福利函数的具体形式时,我的意见是采用个人效用的无权加总,这一点在第五章有详尽阐述)。基于这一约定,任何一个形式上为指示性的陈述(应该做X这样事)都等价于另一个更为实证性的陈述(X会提高社会福利或者X会增加个人效用的总和)。当然,是否应该提高按这种方法定义的社会福利仍然是一个规范性问题(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相关论点见于第三章至第五章)。关于个人效用的基数可量性与人际可比性,请阅读第二章。在上述约定下,如果有人不同意我的指示性/规范性陈述,只可能有3种情况:他要么是不同意我的实证性分析,要么是不同意我对社会福利所作的上述定义,要么二者兼而有之。但是,由于这一约定,我已经避开了将实证性分析与规范性判断混为一谈的嫌疑。任何指示性陈述都必须以某些规范性判断作为依据,这一基本事实是休漠指出的。 诚然,由于衡量和比较个体的效用有很大困难(这一困难已经被“一元即一元”原则大大减轻),许多指示性陈述根据的不仅仅是上述的约定和某些实证性分析,还包括对一些事实的主观判断。但是,正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Ng,1972),就与其研究领域密切相关的那些事实而言,经济学家比其他人更有资格做出主观判断,尽管就价值判断本身而言并非如此。因此,如果人们能弄清价值判断本身与对事实的主观判断之间的区别,那么经济学家在政策建议上能够起到的作用就要大得多。 在我看来,这些身后的“权利”可以用活人的偏好以及对未来行为的影响来解释。例如,活着的人也许希望通过给一般人施以体面的葬礼并对烈士施以国葬来表达他们对一般人或是某些杰出人物的尊敬,此外,隆重的国葬还可以鼓舞人们效仿英雄,共赴国难。当然,人与石头的区别不止于此,例如,石头乃至动物都无法行使选举投票之类的权利。但是,我意指的是免于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这一更为基本的权利(我认为这一权利所有有苦乐感的事物都应享有)。更进一步说,如果世界上有某种可以机械地“行使”一些权利(例如投票权)但不具有苦乐感受能力的事物(或许是某种超级机器),我对它并不会比对待石头客气半点。 虽然我坚持拙著(Ng,1981a)对福利主义所做的基本辩护,我还是乐于对森做出以下3点让步。第一,尽管我认为福利主义作为一个墓本价值判断是完全站得住脚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那些攻击福利主义的人一定在逻辑上或科学意义上有什么错误,因为这个问题牵涉到基本的价值信仰,而两个完全理性、逻辑清晰的人却可能在根本立场上意见相左。反过来说,这并不能证明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能付诸逻辑上的讨论或者讨论这些问题是徒劳的。你可以合乎逻辑地论证某些规范性原则是从哪些公理(包括一些规范性公理)导出的,或者证明某些规范性原则蕴含着哪些有利或不利的后果。在这一过程中,你或许能够说服你的对手放弃其原来的价值判断——他们可能认为这些判断是其基本的价值判断,但是经过深入的分析,他们发现并非如此(关于公理性价值理论的用处,请参见拙著Ng,1981b的附录)。 其次,我同意森如下这个看法,即经济学家们之所以普遍对福利主义持赞同态度,是“因为他们未对那些不但可能而且确实会发生冲突的情形做直接的考察” (Sen,1981,p.532)。如果经济学家们能认真地思考一下森提出的各种问题,即便不是多数,至少也有相当比例的经济学家会放弃福利主义立场,,我这么说是有事实依据的,道德哲学家们对这些问题已纤进行厂K期的研究,但是他们在如何看待效用主义乃至一般意义上的效果主义的问题上依然各执一词,形同水火(可参见Smart与Williams,1973)。总之,“黄有光本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毕竟不代表在这个问题上有什么真正的共识”(Sen,1981,p.532),但是,我要努力说服经济学家们坚持福利主义立场,并且要以更深入的分析来使可能出现的变节分子幡然改悔。 那些持“单纯表征”一说的经济学家认为,VNM效用只是用来描述个体在存在风险的情形下的选择行为,而与同一个体的主观基数效用无关。如果个体在进行这类选择时并不需要考虑其主观效用,那么此说可以成立(不过,他们到底依据什么东西来理性地做出这种选择就十分令人费解了)。在某种意义上这些持“单纯表征”论的经济学家是对的。首先,VNM假说所采用的一系列著名的公理并没有保证个人在进行涉及风险的选择时必须考虑其主观效用并且尽可能地最大化其预期效用。然而,这一点应该是理性选择的一个直观的要求,如果你要求严格的推理形式,那么可以认为上述公理A就保证了这一点。因此,哈森伊的结论是一个完整的效用主义结论。其次,诚如罗姆(Roemer,1996,p.142)所言,即便我们知道了所有人的VNM偏好或效用,也无法对之进行有意义的人际比较(而这是任何一个社会福利函数所必需的,效用主义的社会福利函数也不例外)。但是,公理A以及艾齐沃思(Edge-worth,1881)和笔者(Ng,1975a,1996a)提出的方法已经使效用的人际比较成为可能。拙著(Ng,1975a)指出,取得人际可比的个人基数效用指数的一个天然的方法是,对所有个人的相当于最大(非严格的)无差异量的效用差额用一个相同的数(例如1)来表示,理由是效用的敏感度是有限的(见上文5.1节)。在拙著(Ng,1996a)中,我利用这种方法实际取得了人际可比的效用指数,克服了对快乐程度的心理学调查所存在的人际不可比问题。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获取人际可比的效用指数的方法(Ng,1975a的第9节介绍了其中一些)。因此,即使你不承认哈森伊(Harsanyi,1953)对效用主义做出了充分证明,你也必须承认哈森伊(Harsanyi,1953)与黄有光(Ng,1975a,1984a,1996a)合在一起做到了这一点。 森认为哈森伊的第二个(加权的)效用主义结论(Harsanyi,1955)的价值也不大,他说这一结论主要是一个“表征定理”,并不是效用主义。森有两点批评意见,其一与个人效用指数的选择有关,我在上文已经对此做了驳答。其二是说,这一结论仅限于单组合框架内,即给定一组个人偏好的情形。我对此有两点反驳,首先,既然这一效用主义结论在每个单组合内都适用,那么它只是一个单组合框架内的结论这一点就无关紧要。其次,哈森伊的结论也很容易推广至多组合框架的情形,这一事实已经包含在罗伯茨(Roberts,1980)的结论中,他证明在两种框架内都有相应的结论,而摩金(Mongin,1994)更是直接证明了这一事实。 费尔德斯坦(Feldstein,1997,p.209)指出,公共支出的边际成本之所以被公认是较高的,一个原因是“提高税率所引起的无谓损失并不是一个小三角形,而是一个大得多的梯形,这是因为在增税之前已经存在税收扭曲”。这一见解在正统的理论框架内自然无可厚非,其假设是税收仅仅是为公共支出进行融资而别无其他有价值的功能。在这一理论框架内,上述见解从量上来说的确相当重要,因为许多国家的税收总额已占到GDP的30%以上。不过,下面这种考虑也许对此有一定的反拨作用。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或消费都对环境有着直接或间接(通过中间产品)的破坏作用,对这些生产和消费活动的课税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普通的所得税和消费税尽管是为了取得政府收入的目的而设计的,它们在大体上也能对生产和消费的环境破坏效应起到矫正的作用。虽然从理论角度讲,现有的税率结构远非理想,但是如果考虑到可行性和行政成本的问题,这个毛病则不算太大,当然,这并不是否认原则上对环境危害大的经济活动还是应该课以较重的税收(通过生产税、消费税、所得税和庇古税等不同税收形式筹集公共资金的边际成本是不一样的,Ballard与Medema,1993对此作了估算)。如果没有更可靠的估计,我认为,考虑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请注意最近关于全球气温上升导致南极冰山融化的报道)和环境破坏的长期性后果,把矫正性的平均税率定在30%左右也许不算过分。我想,如果考虑到这一点,即使增税的扭曲损失不是负的,所渭的“梯形”效应也不会有想像中的那么大! 8.4 钻石性物品和无负担税收 众所周知,对那些有外部成本比如造成污染的活动课征矫正性税收的超额负担为负,这一点上节已经提到,不过很少有人把这个问题与公共支出的最优规模联系起来讨论。即便是在经济学圈子里,下面这个事实也是鲜为人知的,即有一类物品,对它课税非但没有超额负担,而且不会造成任何负担,如果忽略掉行政成本,则对这类物品课税的负的超额负担比例为100%。 给定一种商品的质量,它对某个消费者的效用(即有用程度)取决于消费数量。这一点对大多数具有消费功用(比如营养、热量)的商品都成立。但是,对很多商品来说,人们所看重的不是其数量,而是其价值(即价格与数量之积)。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钻石,尽管钻石熠熠生辉,光彩夺目,但是它对消费者的效用却主要在于其价值。人造金刚石与头等钻石在外观上毫无二致,但是二者的价格却有天壤之别。有人把人造金刚石与头等钻石搀混在一起,拿给宝石专家鉴定,得到的答复是全部都是赝品。所以,人们愿意出高价购买钻石的原因并不在于其固有的消费效川,而在于其价值。为方便计,我把纯粹由于其价值而为人所看重的商品称为“纯钻石性物品”。 商品仅因为其价值而为人所追求,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首先,它们可以用为炫示性消费品,以显示拥有者的富有。其次,它们可以作为贵重礼物馈赠他人。再次,它们还可以是便于携带和保存的价值储藏手段。人们逃难时不能带走其店铺和工厂,却可以随身携带金银细软。有人或许认为还应该加上投机的因素,不过时至今日,投机活动多以纸面(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电子)交易进行。 当人们以钻戒或其他贵重礼品送人时,受授双方所看重的实际上是钻戒的价码,而非一颗钻石的大小。对用为炫示性消费品和价值储藏手段的商品皆应作如是观。如果金价上涨1倍,那么使用一半数量的金子正好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事实上,金子的价值密度越大,携带较大价值的金子也就越方便。小额交易可以借助不那么值钱的珠宝和贵金属例如白银来进行,以避免对金子做过细的分割。因此,如果不考虑过渡性和分配上的问题,对钻石性物品课以重税导致其价格上涨,并不会使消费者遭受效用上的损失。因此,从效率上讲,对纯钻石性物品应课以无限高的税率,这一点已由拙著(Ng,1987a)予以证明(关于不纯粹钻石性物品与向上倾斜的补偿需求曲线,可以参见 不过,纯钻石性物品并不多见,即便是钻石也有一些实际用途。尽管如此,很多商品在不同程度上具有钻石效应的成分,因此,从效率的角度考虑,应该对这些商品施以较高的税率,时下正流行的主张采用广税基和均一税率的观点似乎没有对这个因素给予应有的重视。 需要强调的是,我之所以主张对有显著钻石效应的商品课以高税,完全是出于效率而非平等上的考虑。事实上,我已在第六章阐明,利用一般性的所得税/转移支付体系来实现平等目标比通过具体措施来做到这一点更有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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