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0-01-01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尹田 编 页数:554
内容概要
保险法是一个独特的领域。在公法与私法被予以严格划分的法律体系中,保险法被分裂后置入两个不同的区域: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为公法,保险契约法和保险特别法为私法。但从公法的视角观之,由于保险业法包含极多的公司制度的规则,故保险业法之“公”的性质并不纯粹;至于社会保险法,实乃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故其在公法体系中亦难以寻觅到一种独立的存在空间。而保险法的这两部分本身就不具相互联结性,所以,保险公法的理论研究,似乎从来就未成系统。再观以保险契约法为核心的保险私法,虽其“私”的性质无可争议地确定,且民法在其固有的契约法制度中,始终为之保留有特定的位置。但不同于民法上的其他有名契约,保险契约的形象总是显得特别,犹如一大群黑发黑眼孩子中的混血儿,虽非金发碧眼,但头发总显偏黄,眼珠总显偏蓝,无论怎么看,自是有些与众不同。于是,甚至连着力倡导平等博爱的民法,对于众多契约弟兄中的保险契约,似乎也无法施以完全等同的关怀:倘民法著作述及契约,保险契约照例尽可省略;倘民法教授言至合同,保险合同能少讲则少讲,能不讲则不讲。
作者简介
尹田,男,1954年出生,四川宜宾人,原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主任、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国图卢兹社会科学大学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代表作:《民法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研究》、。 副主编:贾林青,男,1958年出生,北京市人,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单独撰写和与人合作民商法学著作20余部。 副主编:孙鹏,男,1971年出生,四川岳池县人,民商法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讲师。代表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保险市场与保险法第一章 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环境第一节 保险市场与市场经济第二节 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历史的反思第三节 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分析及其法律对策第二章 中国保险业的法律规制第一节 中国保险业法的价值取向第二节 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规制第二编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运用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概述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孕育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具体运用 第四章 近因原则研究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因果关系的概念:从哲学概念到民法概念第三节 事实上原因第四节 法律上因果关系第五节 认定法律上因果关系必须思考的几个问题第六节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第五章 保险利益研究第一节 保险利益的概念第二节 保险利益的地位和作用第三节 保险利益的认定第四节 保险利益的变动第五节 保险利益学说之发展第三编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问题第六章 保险合同法在民商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一节 保险法与“民商分立第二节 保险合同法的性质及地位第三节 保险合同法与民法基本制度的关系第七章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研究第一节 保险合同法的特点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第四编 保险责任与保险理赔第五编 责任保险与海上保险第六编 人寿保险有关问题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在上述条文中,有两点值得关注:其一,法条第1款将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列为不可争事项,此规定是否妥当,颇有进一步研评之必要。我们知道,在保险实务中,被保险人申报之年龄是否真实,保险人往往是在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查证有关文件才确知,而法令反赋予保险人两年之除斥期间,对于保险人在此方面之调查义务要求是否过于苛严?其实,在我看来,中国台湾地区人寿保险单示范条款之相关规定便极为妥当,可资借鉴。该条文第16条规定:“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真实年龄较本公司保险费率表所载最高年龄偏大的本契约无效,其已缴保险费无息返还要保人。二、真实年龄较本公司保险费率表所载最低年龄为小的,保险契约有被保险人到达最低承保年龄当日起开始生效……”其二,当投保人申报之年龄小于被保险人真实之年龄,致使投保人保险费之减少给付,于此情形,究竟是补交保险费,抑或按比例支付保险金,法条第2款将选择权赋予保险人行使。在我看来,未为恰切。这是因为:保险系高技术性之产业,保险人系专业化之经济组织,实力雄厚,基此,当保险人与要保人二者利益难以衡平,择一而定时,法律应按有利于要保人利益之原则分配权利,方顺应国外保险立法之潮流,亦与现代社会高扬的社会正义价值理念契合,然本款却将选择权分配于优势者一方,未免有扶强凌弱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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