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99-1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李忠 页数: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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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文库·政法系列:宪法监督论》在分析、总结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复合宪法监督的理论模式,并运用这一模式全面、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复合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程序和效力,探讨了健全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方法和步骤,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大胆而可贵的尝试。同时作者根据复合宪法监督理论模式,提出的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三个阶段设想,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践价值。
作者简介
李忠,1968年8月出生于四川省崇庆县。1991年就读于华东政法学院,1994年就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先后获得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专职研究人员。参加编撰的著作主要有:《乡镇人大建设的理论与实践》(1995年)、《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1998年)、《宪政论丛》(1998年)等,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宪法监督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一、宪法具有法律性 二、宪法是高级法 三、宪法具有发展性 第三节 宪法监督模式的比较与评述 一、宪法监督模式简介 二、对宪法监督模式的评述 第二章 宪法监督的主体 第一节 宪法监督权力的来源 一、关于宪法监督权力来源的学说 二、宪法监督权力来源观评判 三、宪法监督权力来源之我见 第二节 宪法监督主体的权力 一、固有权力 二、实质性权力 三、程序性权力 第三节 宪法监督主体的责任 一、宪法监督主体责任的理论基础 二、宪法监督主体责任的现实基础 三、宪法监督主体的责任 第三章 宪法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第一节 立宪的基本目的 一、立宪的基本目的之一: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二、立宪的基本目的之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节 宪法监督的对象 一、国家机关 二、组 织 三、特定个人 第三节 宪法监督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 二、特定个人的行为 三、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四、选举争讼 五、国际条约 第四章 宪法监督的标准 第一节 宪法监督标准概说 第二节 确立宪法监督标准的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二、文本主义原则 三、发展原则 四、普遍性原则 五、特殊性原则 第三节 宪法监督的形式标准 一、程序越权标准 二、回避标准 三、平等保护标准 四、准确性标准 五、转委托标准 第四节 宪法监督的实质标准 一、同一性标准 二、统一性标准 三、合理性标准 四、目的性标准 五、协调性标准 六、伸缩性标准 七、利益衡量标准 第五章 宪法监督的程序 第一节 宪法监督程序概述 一、宪法监督程序的定义 二、宪法监督程序与宪法程序、普通诉讼程序的比较 三、复合宪法监督程序的特征 第二节 提起与受理 一、提 起 二、受 理 第三节 宪法监督的方式 一、各国宪法监督方式概况 二、复合宪法监督方式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 审议程序 一、各国审议程序概况 二、复合宪法监督的审议程序 第六章 宪法监督的效力 第一节 宪法监督效力概述 一、宪法监督效力的定义 二、宪法监督效力的依据 第二节 复合宪法监督的效力 一、时间效力 二、空间效力 三、对象效力 四、事项效力 第七章 建立和健全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构想 第一节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其成因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问题 三、宪法监督制度问题的成因 第二节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展望 一、复合宪法监督制度的低级阶段 二、复合宪法监督制度的中级阶段 三、复合宪法监督制度的高级阶段 参考书目 后 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公布权 为了表示对相关宪法争议的观点和态度,宪法监督机关有权将自己作出的裁决和决定以特定的渠道和方式公布于众。同时,公布自己的裁决和决定也是宪法监督主体的一项义务,因为只有监督机关公开自己的看法,才能使人民了解它的工作,监督它的工作,才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四)提案权 提案权也是一项程序性权力。 在复合宪法监督制度下,其他机关有权依据法定的程序向接受提案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有关法律的议案。其他机关的提案权不同于未经授权的机关或人员的建议或意见。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机关或个人有时也根据自身的地位、条件、要求或意识,通过报刊、信件或谈话等形式,发表自己对制定、修改或废除某项法律的看法和意见。不过这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但是,当其他机关向有权接受提案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新的法律或修改、废除某项法律的建议时,该项建议就成为正式的议案,有关机关必须把它列入议事日程。 其他机关之所以享有提案权,是因为:①其他机关富于理性和冷静。在行使宪法监督权的过程中,由于其他机关的监督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容易发现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缺陷,及时捕捉社会的变化和需要,因而其他机关善于把握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方向,提出的议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行性。②其他机关具有广泛的民主基础。议案“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在复合宪法监督制度下,其他机关与立法机关密切结合,并受到后者一定的影响和制约,这就使其他机关的议案在民主性与公正性之间保持了必要的张力。总之,其他机关享有提案权,是完善和发展法律的需要。
媒体关注与评论
该成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观点和见解,如该成果关于复合宪法监督的有关理论问题的论述都是国内外学者很少或未曾涉及的;该成果关于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三个阶段设想,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践价值。 ——刘海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宪法监督是宪政建设中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也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李忠同志的(宪法监督论)一书适应宪政建设的世界潮流,抓住了这个热点问题。我相信,该书的出版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都会有重要意义。 ——张庆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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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文库•政法系列:宪法监督论》的出版既是基于学术研究事业的考虑,也是为了实实在在地帮助青年学者,解决学子在学术成果出版难的问题。通过《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文库•政法系列:宪法监督论》的编辑出版,一方面能让青年学者辛勤所得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另一方面让他们的成果接受社会和实践的检验和学界的评判,以利于提高他们的水平,促使他们尽快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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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成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观点和见解,如该成果关于复合宪法监督的有关理论问题的论述都是国内外学者很少或未曾涉及的;该成果关于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三个阶段设想,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践价值。 --刘海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宪法监督是宪政建设中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也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李忠同志的(宪法监督论)一书适应宪政建设的世界潮流,抓住了这个热点问题。我相信,该书的出版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都会有重要意义。 --张庆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本书在分析、总结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复合宪法监督的理论模式,并运用这一模式全面、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复合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程序和效力,探讨了健全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方法和步骤,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大胆而可贵的尝试。……特别是作者根据复合宪法监督理论模式,提出的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三个阶段设想,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践价值。 --吴新平(《外国法译评》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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