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4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编 页数:767
内容概要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业务手册》共分三编。第一编基本法律与法规,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两个基本法律及其由国务院发布的实施细则。第二编分类规定,采取按同类事项分类、归集的编辑方式,共分为九个方面: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资产的税务处理;四、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五、预提所得税;六、税收优惠;七、税收抵免;八、主要税收征管规定;九、与原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十、几类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 第三编综合规定,择要收录了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综合法规。在编辑方式上,本着严谨审慎的原则,我们对每项选编的规定都注明原规定文号和题目,以方便使用者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央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汇编》及该汇编续一和续二册中查阅原文。 在编辑税收法规时,我们力求全面、准确、规范、分类精确,因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业务手册》可有效地指导国内外投资者和经济、法律界人士及涉外税务工作人员处理实际业务,也可以作为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和大专院校师生等的学习、研究资料。 虽然,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将来要合并为一套税法。但是,“两法合并”以后,现行法律法规实施中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内容,仍将会在新的税法中延续适用。 此书在编辑过程中,得到了有关单位和同志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谨致衷心感谢!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业务手册》疏漏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指正。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基本法律与法规 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细则 二、 中任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 相关法律及解释第二编 分类规定 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 1.1 应纳税所得 1.2 纳税义务人 1.3 纳税义务范围 1.4 税率 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1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规定 2.2 营业收入的确定 2.3 不允许列为成本、费用的开支 2.4 限定条件列支的有关费用 2.5 其它有关费用 三、 资产的税务处理 3.1 固定资产及其折旧 3.2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3.3 其它资产的税务处理 3.4 其它有关资本支出的税务处理 四、 关联企业的业务来往 4.1 关联企业认定 4.2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原则 4.3 关联企业申报 4.4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 五、 预提所得税 5.1 利润 5.2 利息 5.3 特权使用费 5.4 租金 5.5 财产转让收益 5.6 源泉扣缴 5.7 预提所得税的减免权限及其程序 六、 税收优惠 6.1 减免税率征税 6.2 定期减免税规定 6.3 在投资退税 6.4 地方所得税的减免 6.5 其它税收优惠 6.6 生产性企业范围 6.7 新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衔接 6.8 区域性所得税优惠规定 七、 税收减免 八、 主要税收征管规定 九、 与原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 十、 几类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第三编 综合规定
章节摘录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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