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1995-10  出版社: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中国税务出版社 (1995-10出版)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编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汇编》主要内容简介: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的税制改革,在税种、税率、征税范围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改革后,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工商税税种共有十一个,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其间,颁布了一系列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财税部门又做出了一系列补充规定;继续沿用了部分原有的税收法规。

书籍目录

1.增值税1.1 基本法规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38号1.1.3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1993年12月25日国税发[1993]151号1.1.4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4号1.2 五年超税负返还1.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1.2.2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2日国发[1994.]10号1.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21日国税发[1994]u5号1.2.4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15日国税外函[1994]009号1.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94年8月9日国税发[1994]181号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7日国税发[1995]019号1.3 进出口税收1.3.1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2月25日国税发[1993]155号1.3.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9月5日(94)财税字第053号1.3.3 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3日国发[1995]10号1.3.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8月25日(94)财税字第058号1.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7日国税发[1995]019号1.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1994年10月12日国税函发[1994]558号1.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7日国税发[1994]239号1.3.8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92年7月13日国税发[1992]116号1.3.9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5月28日国税外函[1993]044号1.3.10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2.消费税3.营业税……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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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汇编》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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