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学习出版社 作者:程焕文,潘燕桃,张靖 页数: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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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世纪80年代以后,笔者一直致力于图书馆精神的研究,试图从图书馆和图书馆人的历史中寻找图书馆事业的本源和基本价值,虽有建树和影响,但终究不能令人满意。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促使图书馆事业飞速发展,然而由于图书馆理念和图书馆价值观的缺失,民众对图书馆的抱怨与期待亦与日俱增,这是社会开明和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显著进步。面对这种进步和挑战,图书馆界开始重新反思现有的图书馆观念,进而发起了一场旨在宣传公开、公共、共享、平等、免费观念的“新图书馆运动”。在探寻这些公共图书馆理念的过程中,图书馆界不约而同地将目光转向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历史和当今国际图书馆界的图书馆普遍价值观念,这是我国图书馆学研究的重大转变。
作者简介
程焕文,江西波阳人,1961年生于湖北红安,博士,现任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图书馆馆长、图书馆与资讯科学研究所所长。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馆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学术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图书馆史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广东图书馆学会理事长等数十项专业学术职务,兼任《中国图书馆学报》、《大学图书馆学报》、Library anagement等十余种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编委。出版《中国图书文化导论》、《中国图书馆学教育之父——沈祖荣评传》、《裘开明年谱》、《清图书馆学术思想史》、《信息资源共享》、《图书馆精神》、《图书馆权利与道德》等二十部学术著作,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二百多篇,获各级教学和科研奖励三十余项。
书籍目录
第1章 图书馆权利基本理论
1.1 关于权利
1.2 图书馆权利的界定
1.3 民众的图书馆权利及其渊源
第2章 《公共图书馆宣言》与图书馆权利思想
2.1 《公共图书馆宣言》与图书馆权利思想
2.2 《公共图书馆宣言》与图书馆权利思想在中国传播
2.3 《图书馆合作与信息资源共享武汉宣言》的呼应
2.4 《图书馆服务宣言》与图书馆权利思想
第3章 国际图书馆界的图书馆权利政策
3.1 国际图联与智识自由
3.2 国际图联自由利用信息与表达自由委员会政策
3.3 国际图联自由利用信息与表达自由委员会世界报告
3.4 各国图书馆协会的智识自由政策
3.5 各国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职业道德范围
第4章 美国的图书馆权利政策
4.1 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权利政策体系
4.2 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权利法案》及其阐释
4.3 美国图书馆协会智识自由相关声明、政策及指南
4.4 美国图书馆协会理事会的智识自由决议
第5章 公共服务普遍均等于图书馆权利
5.1 公共服务普遍均等原则:和谐社会的思想飞跃
5.2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政府的神圣使命
5.3 普遍均等惠及全民:国家公共图书馆政策
第6章 国外图书馆权利案例研究
6.1 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法案》事件”
6.2 美国“《爱国者法案》事件”
6.3 美国“同性恋图书展览事件”
6.4 英国“警察局扣书事件”
6.5 英国“禁读事件”
6.6 法国“国家阵线事件”
6.7 日本“封存图书事件”
第7章 国内图书馆权利案例研究
7.1 公共图书馆证问题调查
7.2“巴金赠书流失事件”
7.3 “国图事件”
7.4 “信师事件”
7.5 “苏图事件”
第8章 图书馆权利与我国公共图书馆发展模式
8.1 流动图书馆——广东模式
8.2 图书馆之城——深圳模式
8.3 政府主导——广州模式
8.4 图书馆之城——东莞模式
8.5 联合图书馆——佛山模式
8.6 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方向——岭南模式的启示
第9章 结语
9.1 建立我国的图书馆权利政策体系
8.2 保障和维护民众的图书馆权利
9.3 提高民众的图书馆权利意识
9.4 加强图书馆权利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参考文献
附录
章节摘录
1.3.1.4 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分大小、先进后进,一律平等。其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各民族的公民一律平等。 (1)法律渊源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条规定:“一、缔约国谴责种族歧视并承诺立即以一切适当方法实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与促进所有种族间的谅解的政策,……;二、缔约国应于情况需要时在社会经济、文化及其他方面,采取特别具体措施确保属于各该国的若干种族团体或个人获得充分发展与保护,以确保此等团体与个人完全并同等享受人权及基本自由,此等措施于所定目的达成后,绝不得产生在不同种族团体间保持不平等或个别行使权利的后果。”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5条规定:“缔约国依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例权利:……;(寅)政治权利,其尤著者为依据普遍平等投票权参与选举——选举与竞选——参加政府以及参加处理任何等级的公务与同等服公务的权利;(卯)其他公民权利,其尤著者为:①在国境内自由迁徙及居住的权利;②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③享有国籍的权利;④缔结婚姻及选择配偶的权利;⑤单独占有及与他人合有财产的权利;⑥继承权;⑦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⑧主张及表达自由的权利;⑨和平集会及结社自由的权利;(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其尤著者为:①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平优裕的工作条件、免于失业的保障、同工同酬、获得公平优裕报酬的权利;②组织与参加工会的权利;③住宅权;④享受公共卫生、医药照顾、社会保障及社会服务的权利;⑤享受教育与训练的权利;⑥平等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巳)进入或利用任何供公众使用的地方或服务的权利,如交通工具、旅馆、餐馆、咖啡馆、戏院、公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2)基本内容 与民族平等相对立的有民族主义、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主张民族平等,就是要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主义、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民族平等的内容包括: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自决权,反对民族主义。各民族享有平等的发展经济、文化和政治的权利,应受到其他民族的尊重,反对种族歧视。各民族有相互团结与融合的自由,反对种族隔离。各民族具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反对种族灭绝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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