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出版时间:2001-6  出版社:当代世界  作者:李仁玉,陈敦编著  

内容概要

《民法学》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吸收最新的科研成果,并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系统地阐述了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民法学》力求结构合理,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理论结合实际。《民法学》适合于党校、高等院校、电视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教学使用。

作者简介

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民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担任中国律师资格考试命题专家(自1993-2001年)、中国自学考试委员会命题专家(自1994-2001年),担任中国基层法律工作者考试命题专家(自1998-2001年)。获北京市跨世纪学科带头人称号,部级专家称号、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称号、北京市优秀青年法学家称号等。近几年来。主要讲授《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课程。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有:《市场与契约化》,《契约观念与秩序创新》、《民法原理与实务》。出版教材主要有:《民商法原理与实务》、《合同法教程》、《民法》,《民法总论》,《民法分论》等。陈敦,民法学硕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讲授民法学、侵权行为法学课程。参编著作主要有:《民法学总论》、《民法原理与实务》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第四节 监护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七节 自然人人身权概述第八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 法人机关第四节 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五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第六节 法人的人身权第四章 民事行为第一节 民事行为概述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 无效的民事行为第六节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七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第五章 代理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第三节 代理权第四节 无权代理第六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 诉讼时效第三节 除斥期间第四节 期限第七章 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第八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第三节 共有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第九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 地役权第十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 抵押权第三节 质权第四节 留置权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第十一章 债权概述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要素第二节 债的分类第三节 债的发生第四节 债的履行第十二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 债的保全第二节 债的担保第十三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一节 债的移转第二节 债的消灭第十四章 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第四节 侵权损害赔偿第五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第十五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节 行为的违法性第二节 损害事实第三节 因果关系第四节 过错第十六章 类型化侵权责任第一节 职务侵权责任第二节 产品责任第三节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第四节 环境污染致害责任第五节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第六节 工作物致害责任第七节 动物致害责任第八节 共同侵权责任第九节 监护人责任第十节 雇主责任第十一节 帮工责任第十二节 定作人责任第十三节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所说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例如渔民出海打渔一去不返,不知下落;其二是指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两年。两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失踪的条件之一,又是宣告失踪程序的开始。所说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些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利害关系人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应采用申请书形式,载明失踪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时间、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到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案后,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根据该法第168条规定,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受理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失踪自然人即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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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由当代世界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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