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年鉴2009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作者:成思危 编  页数:846  字数:930000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从不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到成为国民经济有益的补充、必要的补充,再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过程。中共十六大提出,包括非公有制人士在内的社会阶层都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市场需求、增加财政税收、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成立于1945年,是与经济界有密切联系的一个参政党。近年来,中共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提出,希望民建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民建除了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强联系,积极而慎重地发展其中的代表性人士人会,并为他们创造在会内外发挥作用的机会之外,还坚持不懈地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从2003年开始每年与国家发改委及一个省级政府共同举办《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根据调研和论坛的结果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建议。  2005年,民建中央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成立了“建华研究院”,旨在进行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及管理方面的研究,并为非公有制企业培养高层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以增强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及人士的素质。  尽管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已经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我在研究工作中仍然深感有关的资料不全和数据不足,难以进行系统的分析并提出切实的建议。因此在建华研究院成立之初,我就提出了编辑出版一部《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年鉴》的构想,这一倡议得到了建华研究院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的赞同,并得到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政府部门的支持,于2006年年初成立了编委会,开始进行《年鉴》的编撰。2007年初,《中国非公经济年鉴2007》顺利出版,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并荣获“第六届统战系统出版社优秀图书奖”。  按照我的构想,《年鉴》分为以下四篇:  一、研究报告篇:主要是刊载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研究论文,特别是建华研究院支持的研究成果。  二、法律法规篇:主要是收集中央及地方有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并进行分析与解读。  三、国外情况介绍篇:主要是收集国外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经验和扶持政策,供有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参考。  四、统计数据篇:主要是收集、分析及对比各种有关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数据,形成比较系统及准确的统计资料。

内容概要

《中国非公经济年鉴2009》的重点是探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问题。我国的非么制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无论在政治地位上还是在经济实力E,它们都可以说是企业中“弱势群体”。本书中的调查及研究结果表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它们生存和发展基本保障。这一方面需要立法机构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中小企业的生存权及发展权,包括市场准,自主经营、平等竞争、财产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同时还要注意义务和权利的对称,例如非公有企业既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就应当享有在遭受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另一方面,当前更加要的是需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规范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严肃处理各种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益的事件。非公有制企业自身也需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权益。  本书特色:    一、研究报告篇:主要是刊载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研究论文,特别是建华研究院支持的研究成果。    二、法律法规篇:主要是收集中央及地方有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并进行分析与解读。    三、国外情况介绍篇:主要是收集国外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经验和扶持政策,供有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参考。    四、统计数据篇:主要是收集、分析及对比各种有关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数据,形成比较系统及准确的统计资料。

书籍目录

序言1 研究报告篇 1.1 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权利体系——作为维权的前提   1.1.1  民营经济在宪法上地位的变迁   1.1.2 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的权利体系   1.1.3 本研究报告的思路与框架 1.2 中小企业的生存权   1.2.1  中小企业的生存权——政府管制与中小企业市场准入   1.2.2 中小企业市场准人的基本法律形态及其法定成本 1.3 中小企业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1.3.1  民法对中小企业财产权的保护   1.3.2 “红帽子”企业的产权归属问题   1.3.3 刑法对中小企业财产权的保护   1.3.4 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1.4 中小企业的平等竞争权   1.4.1  中小企业的“公平借贷权”   1.4.2  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法律运行障碍研究  1.4.3 平等竞争权 1.5  中小企业经营自主权——从《劳动合同法》对规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劳动关系角度出发   1.5.1  《劳动合同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劳动关系影响评价   1.5.2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不同认识   1.5.3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积极应对《劳动合同法》措施   1.5.4 《劳动合同法》的政策协调与适用统一   1.5.5 基本的结论 1.6 中小企业的救济权——当前中小企业维权的现状及其不足一   1.6.1  我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维权法律环境的基本情况   1.6.2 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在维权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   1.6.3  中小企业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的原因   1.6.4 加强非公有制民营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建议2 法律法规篇 2.1 2008年中国非公有制经济重要法律法规研究分析   2.1.1  放开行业管制、放松市场准人,以促进非公有制持续健康发展——以回顾、分析“非公经济36条”的执行落实情况为视角   2.1.2 《反垄断法》的实施及其重点问题解读   2.1.3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2.1.4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及其重点问题解读   2.1.5 走节能减排之路,履行企业的环保责任——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对非公企业的影响 2.2 非公企业政府管制规则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年7月1日)   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  ……3 国外情况介绍篇4 统计数据篇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章节摘录

  这种学说的计算方法与前两种不同,前两种学说的计算对象为赔偿权利人,而这种学说的计算对象则为赔偿义务人(即侵害人)。这种学说也为各国司法实践所支持。其理论依据为“准无因管理”,即类似于明知无权处理他人事务而代为处理,从中获取利益。既然是干涉他人事务而代他人得利,自然应当将该利益返还权利人。另外,关于此学说的理论依据,就是将侵害人所获收益推定为权利人所受损失,如日本《专利法》第102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独占实施权人,对于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自己的专利权或者独占实施权者,在其因侵害行为获得利益时,其利益额得推定为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权人请求的损害赔偿额。  (4)总销售额说。亦称总价款说。指于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举证时,以销售该物品全部收入为所得利益。这种方法虽然简单,但因为未扣除侵害人的成本或必要费用,因销售额肯定不是侵害人的真正利益,此方法很不准确。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方法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确定损害赔偿,而在于举证责任的转移。故实际适用中往往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只有在无法计算侵害人所得利益时方可采用这种方式。而侵害人为了避免采用这种计算方式,一定要自己举证证明实际的得利是多少,从而就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侵害人。  (5)定额说。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对于人身伤害的赔偿,有时采用这种方法,如交通事故伤害等。因为在人身损害当中,实际上是在对本来就不可能用金钱换算的人的生命、身体勉强地进行金钱评价。故不可能发现赔偿额,而只能是创造出赔偿额,批判过去的以财产损害为中心计算损害赔偿额的方法把人看做生产利益的工具,认为这种态度违背人类平等与尊重个人的精神。而在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中采用定额学说,有相当的价值: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既包括财产权的部分,也包括人身权的部分,所以对于损害赔偿的确定,不但需要考虑财产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还得考虑人身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而对于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在人身权的损害赔偿中,不可能发现赔偿额,而只能创造赔偿额。如果承认只能创造赔偿额的情况下,法律必须作一定的限制,否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过大,导致案件之间赔偿额相差过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特点,其权利价值只有通过不断的利用才能体现出来,并非一开始就可以确定其真正的价值。所以,在知识产权的审判实践中,采用定额化赔偿,既可以保证权利人的利益得到补偿,也使得在具体的审判中避免就赔偿额的确定投入大量的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以及权利本身的价值计算的困难性,因此各国法律往往规定多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供权利人选择,从而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3.我国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  与其他各国的立法和学说一致,我国知识产权的各个部门法都为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了多种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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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从07年开始看非公有制年鉴,2009年版提供了比较详尽的企业划分数据,包括类型、规模、数量等,对企业用户的划分和行业定位有较好参考价值。另外,整书印刷质量不错。缺点是价格比前两年的版本高出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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