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1-1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郑成思 页数:270 字数:2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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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读者可能更需要一本能逐条讲解Trips协议的书。本书学术性不够浓厚,但简明,适用,贴近条文,是本书的一个突出特点.对解释Trips协议的实体条文部分较详,而程序条文部分从简。
书籍目录
目 录前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引言第一部分 总条款与基本原则第二部分 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的标准 第1节 版权与有关权 第2节商标 第3节 地理标志 第4节 工业品外观设计 第5节 专利 第6节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扑图 第7节 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 第8节 对协议许可证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执法 第1节 总义务 第2节 民事与行政程序及救济 第3节 临时措施 第4节 有关边境措施的专门要求 第5节 刑事程序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第五部分 争端的防止与解决第六部分 过渡协议第七部分 机构安排 最后条款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全文)
章节摘录
具体讲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最惠待遇,中国与外国或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地区之间,不会发生大的障碍。从中国方面看,在公约之外给予个别缔约方的特别保护,莫过于1992年分别与美、日及欧共体签订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有关承诺了。而这些特别保护,许多外国及地区在与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也几乎都已接受,甚至还多了一项保护享有版权制品的“进口权”,即控制“平行进口”。 对中国来讲,可能产生问题的倒是原在公约保护范围之内、但又在中国知识产权法保护之外的一些特例,有可能必须适用于对大陆外地区居民的或外国人权利的保护了。例如,对中国大陆作品来讲,按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实用艺术作品中一大部分不享有版权。而按照1992年9月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享有公约保护的外国作者、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的作者,其实用艺术作品则享有二十五年保护。这些“外”国,大都是关贸的成员国。因此,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入关”之后,完全可能依照知识产权协议中最惠待遇原则,要求像其他成员的作者一样,享有对其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 这种原先存在的国内外在版权保护上差别待遇的例子还不少。如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程序问题等等。当两岸进入世贸组织之前,大陆把台湾作者视为本国国民而不保护其实用艺术作品,要求其软件先登记、后诉讼等等,如果还说得通的话,在两岸分别人世之后,把台湾作者作为另一缔约方的居民而如此对待,就说不通了。这样一来,我们就可能将面对至少三部分享有高于国民待遇的本国国民--世贸成员香港居民、世贸成员澳门居民、世贸成员台湾居民。解决这一困难局面的惟一可行途径,似乎应当是修改大陆的著作权法。使之与行将增补的伯尔尼公约全面地处在同一水平,以改变现行版权保护的内外差别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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