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经济法律教程

出版时间:2004-6  出版社:中国发展出版社  作者:林代伦  

内容概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以及国家经济立法的发展与完善,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已为社会公众所认识并接受,基于对经济法本质的不同认识,对于经济体系的构建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者认为,建立在传统计划与经济体制基石上的传统经济法理伦已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而也决定了传统的包罗万象的经济体系丧失了其理伦基础。因此,本书在编写的过程中不囿于传统经济发展的束缚,立足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 对经济法理论的现实需求,同时考虑到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实际需要,对经济法的体系进行了重新的构建。本书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法律教材,也适合于成人高等教育以及单位员工培训使用。

书籍目录

第1章市场经济与法律规制1.1  中国市场经济与法律1.2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3  中国市场经济法体系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2.1经济法律关系概述2.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2.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2.5所有权法律制度2.6债权法律制度2.7代理法律制度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公司法3.1公司法和公司的概念3.2有限责任公司3.3股份有限公司3.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3.5公司债券3.6公司财务、会计3.7公司合并、分立3.8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3.9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3.10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4.1合伙企业法4.2个人独资企业法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5.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5.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5.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5.4外资企业法复习思考题……

章节摘录

书摘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股份公司业务的执行,由董事会决议进行,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有依照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并应受股东大会的监督。但股东大会为公司非常设的最高权力机关,所以才由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以监督公司业务执行为其主要权限,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媒体关注与评论

前言在21世纪的今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以及国家经济立法的发展与完善,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已为社会公众所认识并接受。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对市场秩序的管理职能,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国家对经济的有限干预。从本质上讲,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    基于对经济法本质的不同认识,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认为,建立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传统经济法理论已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而也决定了传统的、包罗万象的经济法体系丧失了其理论基础。因此,本教材在编写的过程中,不囿于传统经济法理论的束缚,立足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对经济法理论的现实需求,同时考虑到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实际需要,对经济法的体系进行了重新构建。本教材共十五章,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即第一、二章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相关的基础知识;第二部分是企业组织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等;第三部分由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工业产权法组成;第四部分是宏观调控法,包括金融法和税法两部分内容;第五部分为市场规制法,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组成;最后是经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教学的需要,无论从语言文字上还是内容选取上,都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注重语言文字的生动性。整个教材在文字上力求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尽量避免过多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的堆砌。二是在教材内容的选取上体现了实用性。本教材抛弃了一些理论性太强而实用性不大的内容,而选取了一些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最常用的法律知识,以期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同时在每一章后都附有思考题以及典型案例分析,帮助学生及时检验、巩固学习效果。三是力求与时俱进。本教材编写之际,我国已经正式加入了WTO。为了履行我国的承诺,最近一个时期我国修改了一些与WTO规则不符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商标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对这些修改均已在本教材中得到反映,体现了法律的动态变化。    本教材不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使用,而且也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以及单位员工培训使用。                                                          编者于200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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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以及国家经济立法的发展与完善,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已为社会公众所认识并接受,基于对经济法本质的不同认识,对于经济体系的构建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者认为,建立在传统计划与经济体制基石上的传统经济法理伦已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而也决定了传统的包罗万象的经济体系丧失了其理伦基础。因此,本书在编写的过程中不囿于传统经济发展的束缚,立足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 对经济法理论的现实需求,同时考虑到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实际需要,对经济法的体系进行了重新的构建。本书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法律教材,也适合于成人高等教育以及单位员工培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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