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3年

出版时间:1999-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页数:701  字数:280000  

内容概要

  一、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国内外各界人士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涉外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了本汇编。  二、本汇编汇集了1996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下称“法规”)共56件。本汇编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等6类,每一类下分为若干项。  三、本汇编按照分类、先法律后行政法规以及法律、法规发布的时间先后排列。  四、本汇编收入的法律的英文译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行政法规的英文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  五、本汇编收入法规的英文译本与中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本为准。  六、本汇编在编辑和翻译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谢意。

书籍目录

一、宪法类 宪法 特别行政区二、民法商法类 总类 知识产权 商法三、行政法类 外交 公安、安全 侨务 科学技术 卫生 海关四、经济法类 财政 税务 金融 交通 民航 邮电通讯 土地 农林牧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技术监督五、社会法类六、刑法类

章节摘录

一、宪法类第三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第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最。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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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3》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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