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1-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戴雪 页数:586 译者:雷宾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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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几年来,受宪法学研究之理想的驱使,我多次向数家出版社恳请重印雷宾南翻译的戴雪的旷世名著《英宪精义》,均如泥牛人海。数日前,偶遇中国法制出版社之社长、编辑诸君,喜该社慧眼识珠,一求即应,并在一月之内获得了授权、排出了清样,交予我手中,命我为中文再版作简要介绍。本书作者戴雪出身于英国上流社会的一个家庭,父亲毕业于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后担任当地老牌周刊《北安普顿报》(Northampton Mercury)的总编辑;母亲是出身贵族的衡平法院院长之女。戴雪早年就读于牛津大学贝里奥学院(BalliotCollege),历时7年,除研习法律外,也广泛涉猎哲学与史学,其间,他既是英国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先驱密尔的服膺者,且以密尔的著作为精神食粮,又受边沁自由主义及功利主义的影响,是边沁理念的共鸣者。1860年,他以《论枢密院》 (The PrivyCouncil)一文毕业,并获得“阿诺奖”(Arnold Prize)的殊荣。大学毕业后,戴雪陆续发表了《政党运作的选择规范》(1870年),《英国法中的户籍法》(1879年)。1882年他被选为牛津大学英国法瓦伊纳讲座(Vinerian Chair)教授,担任该职直至1909年退休为止。从1910年到1913年,他还主持了国际私法的讲座。在这些年中,戴雪如鱼得水般地发挥了他的法学长才,先后出版了《英宪精义》(1885年),《有关冲突法的英国法律汇编》(1896年),《l9世纪英国法律和舆论关系演讲集》(1905年)。晚年又与R.S怀特合作发表了《苏格兰与英格兰联合之思考》(1920年),为后人研究英国法留下了一笔宝贵的遗产。
内容概要
在书中,作者提出了英国国家制度的三个主要原则。包括:(1)国会在立法方面的最高权力。他认为,英国的主权在议会。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而不受任何限制,包括修改宪法和废除普通法。在他看来,英国议会在法律上是无所不能的,是全部法律主权的体现。(2)法治原则。戴西认为,任何人都不应因从事法律所未禁止的行为而受罚,并主张任何人的法律权利和责任都应由普通法院审理,反对采用一种处理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行政法院。他还认为,根据习惯法的原则,国家与个人都应当是平等的,法治不仅能排除专横的法令,而且能完全防止政府官员的任意判断,并使司法独立等。(3)正式的法律规则和非正式的宪法传统之间的密切关系。英宪是长期政治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没有统一、完整的书面形式,而是由成文的法律和不成文的习惯、惯例构成。主要包括:第一、历史上带有规约性质的宪法文件。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the
Great Chastes),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the Retition of
Rights),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the Biu of Rights)
等。第二、由议会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the Habeas Corpus
Act),1701年《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ettlement)等。第三、宪法性的法院判例。如1678年确立法官特权的贺威尔案(Howll's
Cose)。第四、普通法中的某些原则和规定,如关于国王特权的制度。第五、宪法惯例。惯例虽然不能为法院适用,但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议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王权由大臣实际行使等。
作者简介
作者:(英国)戴雪 译者:雷宾南戴雪,英国宪法学家、国际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他出生于英格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858年以优等荣誉奖毕业于该学院。1863年取得内殿律师学院律师资格,在伦敦从事律师业务,并进行法学著述。1882年—1909年担任牛津大学教授,在英国历史上开创了在大学讲授普通法的先例。《英宪精义》是戴雪的三大名著之一,原名《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简称“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英宪精义》原是戴西的牛津讲义的修正稿,1885年初版于伦敦,在以后的30年间,该书多次再版,每次印行作者都对原稿进行修正,1915年该书发行了第八版。
书籍目录
中文再版序文
原书第一版序文
第八版序文
译者序
译者导言
导言
全书纲领
宪法的真性质
第一节 古代人民的宪法观
第二节 今代人民的宪法观
第三节 英宪的涵义及范围观
第四节 宪法名称的确诂
第五节 宪法的研究范围测定
第一篇 巴力门的主权
第一章 巴力门的主权性质
第一节 守旨
第二节 何为巴力门主权
第三节 巴力主权说释疑
第四节 为巴力门主权的原则解除困难
第二章 巴力门与非主权的造法机关
第一节 章旨
第二节 主权的巴力门所有特性
第三节 非主权造法机关之特性
第四节 从属的造法机关
第三章 巴力门主权一联邦主义
第一节 章 旨
第二节 欲明白联邦主义莫如研究美国宪法
第三节 联邦主义的存在条件及其建国宗旨
第四节 联邦主义的主要特性
第五节 此类主要特性与其联邦国家
第六节 联邦政制与巴力门主权之比较
第二篇 法律主治
第四章 法律主治的体用
第一节 引论
第二节 法律主治的三个指意
第三节 法律主治的发展进程中所生影响
第五章 人身自由所应有的权利
第一节 英宪与宪互勘
第二节 意义及救济方法的探讨
第三节 出庭状
第六章 议论自由所应有权利
第一节 法宪比宪与英宪比较
第二节 毁谤法之探讨
第三节 出版自由何故被视为英格兰所有别相
第四节 现代英国的出版事业所有地位
第五节 与外国古今法律对勘
第六节 与本国古代法律对勘
第七节 英法出版律对勘后之问题
第七章 公众集会所应有权利
第八章 戒严法
第九章 陆军
第十章 财
第十一章 阁臣的责任
第十二章 Droit Administratif(行政法)的反比
第十三章 巴力门的主权与法律主治
第三篇 宪法与宪典的联络
第十四章 宪典的性质
第十五章 宪典的责效力
附录
章节摘录
1885年,《英宪精义》始以第一版问世。当是时,我正在牛津大学担任英吉利法律的芬臬利安教授的席位;这部书就根据那时演讲的草稿著成。至于演讲及著书的用意是在于阐明与解证现行宪法所有三个主要特性;其一为巴力门主权;其二为法律主治;其三为宪典。由此观之,这部书特着意于研究30年前之宪法(即1884年至1885年间之宪法)所有精义。自第一版发行以来,该书已翻印7次,每翻印一次,原书即被修改一次,庶几所有宪法的新改革皆得增订。惟在第八版的印行中,我以为采用别一方法当为较便。诚以一部书修改太过频繁,不但原有文学的意味不免损失过半,而且原有专著的研究精神不免摧残至极。因此之故,我决意于第八版中保留原书第七版本有面目,惟于书首冠以导言一篇。至于导言的用意所在便是比较研究,即以运行于1884年间之宪法比较现存于1914年间之宪法,而加以研究。由这番工夫,30年来所有法律与公意的错综变化庶几可以综合观察。更由这种综合观察,读者当能明白立法或宪典在过去30年间曾否将所以建立前代所有英宪的体系之大义加以扩大,或加以缩小。然则本篇导言殆可作为一篇历史上之回顾文字看待。不过正在回顾当中,作者有时不能自禁,辄阑入将来的预测。其实此类预测固为纵论所必及,作者纵能自制,题旨将不许可,亦必将要求详细阐明耳。
媒体关注与评论
以言审问工夫,著者对于英宪的渊源,不管是古代宪章,古往今来法案与成案,以至常法及惯例,必加探讨,钜细不遗。以言明辨工夫,著者不但详阐英宪中之三条大义,而且推究各条大义下所蕴蓄的许多精义……我们敢于断定一语,《英宪精义》不但可以行诸当时,而成为英宪的科学研究之善本,而且足以垂诸后世,而成为法律文学中之经典。 ——雷宾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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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宪精义》为外国法学名著丛书之一,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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