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1 出版社: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 中国人口出版社 (2004-01出版) 作者: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 编 页数:757
内容概要
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至2003年12月31日,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或制定。同时,各地还制定、修订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方便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广大干部学习、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我们收录编辑了这部汇编。由于篇幅所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生育法系列丛书:全国各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规范性文件汇编》重点收录了2001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解放军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配套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书籍目录
北京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2002年11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2月12日起施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00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发布。根据2003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修改,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 京计生委字[2003] 112号天津市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11日通过,2003年7月11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津计生委[2003] 65号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管理的具体规定津计生委[2003] 64号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津计生委[2003] 68号河北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号,2001年2月1日通过,2001年2月13日公布施行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冀育政字[2003]5号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冀育政字[2003]6号关于城镇几种特殊人群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冀政办函[1998] 25号河北省计划生育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冀育政字[1999]5号山西省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8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2003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l9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生庆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解放军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特别是独女户、双女户,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子女入学、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第四十二条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第四十三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给每月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20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增加产假三十日,可以适当补助托幼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发放:(一)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解决;(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三)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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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规范性文件汇编》是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生育法系列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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