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12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罗书平
内容概要
本书各个词条中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类犯罪的体系,对涉及刑事立案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叙述,其中包括犯罪概念、 法律依据、犯罪构成、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公诉、自诉、级别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审判程序等。但限于篇幅,对每个词条中所涉及的内容只能点到为止,有些内容、如刑事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回避、辩护与代理、被告人“认罪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更不可能在具体的词条中一一论述。
书籍目录
编写说明绪论:让法律成为老百姓护身的法宝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 锓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诉讼文书样式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1.犯罪概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学是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罪名,本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式罪名,只要有生产和销售两种行为之一,就可以构成本罪。既有生产行为又有销售行为的,仍以本罪论处。2.法律依据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韵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3.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都可以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内容:行为人明知掺入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对此结果作为犯罪目的而积极追求,则将构成其他性质的犯罪。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编辑推荐
《立案指南(刑事卷)》是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