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平交易执法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05-3  出版社:工商出版社  作者:中国工商出版社  页数:533  

内容概要

  《现行公平交易执法法规汇编》汇编共八册,分别为《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法制·综合》、《现行公平交易执法法规汇编》、《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汇编》、《现行市场规范管理法规汇编》、《现行商标法规汇编》、《现行广告法规汇编》、《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汇编》、《现行个体私营经济法规汇编》。每册均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大类,收录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底。

书籍目录

一、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00]8号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二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2]22号0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法(办)发[1988]6号005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006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l号2001.4.27007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1]17号2001.11.12008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009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发布……二、经济检查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

章节摘录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四、证据  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lO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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