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1 出版社:工商出版社 作者:中国工商出版社 页数:325
内容概要
《现行广告法规汇编》共八册,分别为《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法制·综合》、《现行公平交易执法法规汇编》、《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汇编》、《现行市场规范管理法规汇编》、《现行商标法规汇编》、《现行广告法规汇编》、《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汇编》、《现行个体私营经济法规汇编》。每册均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大类,收录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底。
书籍目录
目录一、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002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003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修订二、分类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广告经营登记、收费004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0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广字[2004]第202号2004.12.10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4]第203号2004.12.10007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未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0号 1997.8.4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核准登记媒介购买企业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13号 1998.9.28……
章节摘录
广告管理条例 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作广告。 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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