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高维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2-12出版) 作者:高维新
内容概要
《WTO贸易救济权研究》的主要内容分为七章:第一章导论。主要介绍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现状、文献综述、研究思路及其结构安排和创新之处。第二章WTO贸易救济权的理论基础。首先,从“救济一救济权一贸易救济一贸易救济权”等概念的层层递进对WTO贸易救济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WTO贸易救济权的产生和存在,是由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基础决定的;第三,权利救济理论是WTO贸易救济权存在的理论基础;第四,有关贸易救济的理论学说主要有保护说、自由说和公平说。第三章WTO贸易救济权的法理学分析。第四章WTO贸易救济权的行使与规制。第五章WTO贸易救济权实现的程序化机制:国内救济程序。第六章WTO贸易救济权实现的程序化机制:国际救济程序。第七章WTO贸易救济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作者简介
高维新,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于新疆石河子,祖籍江苏盐城。1990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2003年,毕业于兰州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现任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全国高校国际贸易学科协作组成员,广东省高等院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广东海洋大学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广东海洋大学WTO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兼职理论研究员。主要从事WTO规则与国际贸易、农业经济与贸易、公共政策分析等领域的研究。在《国际经贸探索》、《国际经济合作》、《商业研究》、《经济纵横》、《对外经贸实务》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中国贸易救济的理论与实务》和《WTO贸易救济权研究》,主编教材《贸易救济法教程》、《贸易救济法》、《海洋法教程》、《WTO政务管理》和《国际商法》,参著(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渔业补贴研究》、《衡量全球化:OECD经济全球化指标体系》、《新编经济法教程》等专著教材8部;先后主持教育部课题《WTO贸易救济权研究》、广东省社科基金项目《广东农(海)产品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与防护体系》等课题8项,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及其他课题20余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第三节 主要内容、研究思路及创新之处 第二章 WTO贸易救济权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WTO贸易救济权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WTO贸易救济权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 第三节 WTO贸易救济权的理论基础——权利救济理论 第四节 有关贸易救济的理论学说 本章小结 第三章 WTO贸易救济权的法理学分析 第一节 WTO贸易救济权的产生依据 第二节 WTO贸易救济权实施的前提 第三节 WTO贸易救济权的特点、性质与分类 第四节 WTO贸易救济权的法律价值分析 第五节 WTO贸易救济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WTO贸易救济权的目标、功能和作用 第七节 WTO贸易救济权的要素 第八节 WTO贸易救济权的实现途径 本章小结 第四章 WTO贸易救济权的行使与规制 第一节 WTO贸易救济权的行使主体 第二节 WTO贸易救济权的行使内容 第三节 WTO贸易救济权的行使结构 第四节 WTO贸易救济权的行使过程 第五节 WTO贸易救济权的规制 本章小结 第五章 WTO贸易救济权实现的程序化机制:国内救济程序 第一节 WTO贸易救济规则中有关国内救济要求 第二节 WTO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程序 第三节 WTO贸易救济权实现的国内救济程序:行政复审 第四节 WTO贸易救济权实现的国内救济程序:司法审查 本章小结 第六章 WTO贸易救济权实现的程序化机制:国际救济程序 第一节 WTO国际贸易救济权的概述 第二节 WTO国际贸易救济权实施的程序:争端解决机制 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制度 第四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机制 本章小结 第七章 WTO贸易救济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第一节 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议题及其进展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贸易救济规则的改革 第三节 美国有关贸易救济规则的改革 第四节 欧盟有关贸易救济规则的改革 第五节 日本有关贸易救济规则的改革 第六节 贸易救济规则的发展趋势 结束语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不仅应当在贸易救济的制度设计上得到体现,而且应当体现在贸易救济的具体实践中。在当今社会,尽管各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国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问题也各不相同,但是,国家之间贸易利益的相互依存关系,注定了国家之间必须彼此开放国内市场。在开放市场的过程中,如果有关国家的国内产业受到了国际贸易的损害,该国主管当局可以利用贸易救济制度对国内产业进行救济,但不得过分地偏离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要求。 贸易救济在本质上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形式。由于政府的理性存在局限性,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可能出现失灵的状态。在贸易救济领域,“政府失灵”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形:其一,国内产业受到国际贸易的损害并需要得到救济时,政府未给予及时、适当的救济;其二,实施贸易救济的条件并不具备,政府即对国内产业进行贸易救济;其三,政府进行贸易救济虽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其采取的具体措施使外国产品的进口受到了不合理的限制。这几种情形中,后两种情形都属于贸易救济的滥用,并不符合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要求。所以,要保证贸易救济权的实施不背离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原则,政府就必须严格依法约束自己的贸易救济行为,而不应滥用贸易救济权为国内产业提供保护。 三、贸易救济权所追求的公平价值 公平贸易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不仅适用于国内贸易,也应当适用于国际贸易。有关国际贸易的任何制度设计,都只有符合公平贸易的理念,才能发挥其保障国际贸易正常发展的作用。作为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组成部分的贸易救济制度,也必须贯穿保障公平贸易这一基本理念。 尽管在现实生活中贸易救济容易被有关国家用作贸易保护的手段,但我们应当看到,现已确立贸易救济制度的国家,几乎都声称其进行贸易救济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贸易。由此可见,贸易救济和国际公平贸易关系十分密切。贸易救济制度,不仅深受公平贸易理念的影响,而且在实践中只要不被滥用,便能够发挥其维护公平贸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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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贸易救济权研究》的创新之处:一是对WTO贸易救济权的概念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和系统的阐释。因为救济权本身在理论界还存在不同认识,WTO贸易救济权又比一般的救济权更为复杂,对WTO贸易救济权的概念中外学者仅有极少人有所涉猎,但均没有进行系统科学的界定;二是对WTO贸易救济权进行了全面的法理学分析,并对涉及相关协议的实施是否达到了规范各成员的目的、是否有助于自由贸易的发展及公平贸易秩序的建立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三是提出WTO贸易救济规则改革的对策建议,并对WTO贸易救济权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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