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谢海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2-12出版)
内容概要
《论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采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试图厘清该问题,并就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提出一些具体建议,希望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作者简介
谢海霞,女,1970年生,河北邯郸人,法学博士,现为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03年10月至2004年10月在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做访问学者。曾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杂志》等期刊上发表论文20多篇,主编了《国际商法》等教材,编著有《国际贸易法案例评析》一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不方便法院原则概述 第一节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 第二节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含义 第三节研究意义 第二章英国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苏格兰法院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实践 第二节英国普通法体系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第三节英格兰法院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程序 第四节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影响 第三章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美国的适用 第一节美国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 第二节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美国的建立与发展 第三节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执行阶段的适用 第四节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其他案件中的适用 第五节美国与英国在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上的比较 第四章欧洲大陆的相关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布鲁塞尔条例Ⅰ》 第二节《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与《布鲁塞尔条例Ⅰ》的关系 第三节欧盟理事会2003年第2201规则 第四节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实践 第五章国际合作:现状与未来 第一节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 第二节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统一实体规范中的适用 第三节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第六章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适用 第一节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相关立法与实践 第二节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第三节我国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以香港地区为例 第四节我国增设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构想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实践中,只要被告人的住所地在我国境内,不违反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通常都会行使管辖权。例如在新华闻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德意志银行广州分行、加拿大帝国银行新加坡分行、新加坡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德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上诉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认为,本案当事人在贷款协议中约定香港法院享有的管辖权是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因此不能排除其他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且本案当事人在贷款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对贷款人在进行针对借款人的和/或其关于其他管辖区下的财产的任何法律诉讼或执行法律允许的其他程序方面无任何限制,并且执行任何管辖区下的程序都不排除执行其他管辖区下的法律程序,不论它们是否一致”,因此被上诉人有权在香港法院以外的其他依法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本案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新华闻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该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权受理此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还规定了补充原则,即在某些案件中,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案件包括: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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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由谢海霞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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