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国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案例选评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陈剑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2-08出版)  作者:陈剑玲  页数:261  

内容概要

  《国际商法经典案例丛书:成员国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案例选评》案例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CISG的适用范围和一般性的规定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拟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则;第三部分是针对买卖双方由合同产生的实质性权利与义务问题;第四部分是关于违约和救济的规则。另外,为了读者阅读和理解之方便,在案例前后附上了介绍和讨论,并提供了中英文词汇对照以及公约全文。

书籍目录

第一编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节 营业地 案例1 地板砖案 第二节 销售 案例2 市场调查案 案例3 汽缸案 第三节 货物 案例4 硬币案 第四节 CISG排除的问题 案例5 建筑材料案 案例6 熊猫有限公司案 第五节 直接适用 案例7 Valero公司案 第六节 间接适用 案例8 木炭案 第二章 总则 第一节 CISG的国际性质和一般原则 案例9 MCC—Marble案 案例10 Cerveceriay Malteria PaysanduSA案 案例11 橡胶板案 第二节 惯例的效力 案例12 木材交易案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案例13 天然气交易案 案例14 微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案 第二编 合同的订立 第一章 要约 第一节 要约的要件 案例15 纺织品案(德国公司v瑞士公司) 案例16 纺织品案(瑞士公司v荷兰公司) 案例17 机械案(Moot案例) 案例18 乌克兰公司案 第二节 撤回和撤销 案例19 复印机案 案例20 钢板案 第二章 承诺 第一节 承诺的基本要件 案例21 磷酸盐案 案例22 黄麻案 第二节 承诺的方式 案例23 Hershey Canada,Inc.案 第三编 货物销售 第一章 卖方义务 第一节 卖方的交货义务 案例24 比萨盒子案 案例25 日本泰平商事株式会社案 第二节 货物和合同相符 案例26 压力机械案 案例27 贻贝案 案例28 法国欧亚国际技术发展公司案 案例29 加拿大水上休闲运动品有限公司案 第三节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案例30 光盘案 第二章 买方义务 第一节 买方的付款义务 案例31 信用证案 第二节 买方对货物的检验 案例32 意大利米兰有限公司案 第三节 买方的通知义务 案例33 石料案 案例34 热带水果案 案例35 时效案 第四节 买方的收货义务 案例36 芸豆案 第三章 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 风险的概念 案例37 物资公司案 第二节 风险转移的时间 案例38 核磁共振成像系统案 第四编 违约和违约责任 第一章 根本违约 第一节 根本违约的构成 案例39 硫酸盐案 案例40 三文鱼案 第二节 通知 案例41 鞋子案 第三节 分期合同中的根本违约 案例42 高登洋酒公司案 第四节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案例43 墙板案 第二章 预期违约 案例44 雨伞案 第三章 实际履行 案例45 Salzgitter Handel CmbH案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一节 可预见性 案例46 奶酪案 案例47 德国福莱特公司案 案例48 黄油案 第二节 减少损失的义务 案例49 米里米特公司案 案例50 胶卷案(moot案例) 案例51 Semi—MaterialsCo.案 案例52 Delchi案 案例53 商誉案 第五章 利息 案例54 塞尔维亚公司案 案例55 万隆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案 第六章 免责 案例56 蜡制品案 附录1 中英对照词汇表 附录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关于本案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根据CISG第14条和第11条,合同是由于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意图来达成的,但是双方的要约和承诺都无需采取书面形式。要约的具体解释要受CISG第8条的约束,即: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CISG本身没有包含关于并人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因此,格式条款是否是合同的一个部分取决于根据CISG第14条所做的分析。因此,卖方的格式条款要想作为合同的一个部分,必须首先是作为要约的一个部分,其次受要约人对此意图不可能不知道。将格式条款并入要约可以是明示的或者是默示的。 本案关键问题是双方究竟是否达成了一个合同。卖方主张,通过卖方格式条款、框架性协议、以及之前的双方往来可见,卖方只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必须是在以信用证来保证付款的前提下。卖方主张,买方在之前的往来中曾经明确提及“一般性的条件”以及“合同基础之上的交货”。但是同时卖方承认,双方之前并没有进行过任何交易。 法院认为,根据CISG第9条第1款,双方应该受到双方之间已经确定的贸易惯例和做法的约束,但是第9条第1款必须根据CISG第8条第1款即一方必须已知另一方的意图来进行解释。在本案中,目前证据并不能表明卖方的格式条款是否被提供给买方,也不能证明买方对此究竟是否知情。因此,根据第9条,这一格式条款不能成为双方之间的惯例。卖方关于买方在之前的往来中曾经明确提及“一般性的条件”以及“合同基础之上的交货”的主张也无法证明买方所指的就是卖方的格式条款。因此,双方并没有达成协议必须用特定的书面协议来达成合同。双方之间是否有合同可以考虑双方的口头声明和陈述。 卖方主张现有的书面传真等文件不能充分的证明双方之间有合同的存在。然而,法院认为卖方忽略了一个根本性的因素,即如果仅凭双方传真的内容,确实不足以证明一个协议的存在。证据证明,1990年12月,双方之间还通过数个电话,这些电话是合同成立的重要证据。相应的,1990年12月19日,双方通过口头形式、并且部分通过书面形式同意由卖方来指定装货港。买方开证的义务取决于卖方该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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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案例选评》是“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国际商法经典案例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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