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杨丰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1-05出版) 作者:杨丰仪 编
内容概要
《个人所得税法规分类适用指南》一书,以个人所得税税制构成要素为线索,将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科学分类、归纳,其内容体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概貌,保持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系上的完整与严谨。《个人所得税法规分类适用指南》内容丰富、贴近实际、易懂实用、便于操作,无论对税收管理工作人员,还是广大纳税人、科研工作者都是一本值得推荐使用的个人所得税工具书。
希望本书的出版,对广大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学习好、掌握好、执行好个人所得税政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不断修改完善了个人所得税诸多政策规定。同时,随着个人所得税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广泛关注,他们对政策法规和执行情况的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干部队伍人员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广大税务干部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学习也越来越迫切。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时期,个人所得税制也将面临改革和调整。此时,对现行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进行系统的归集和梳理,对迎接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四、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第二章 纳税义务人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一、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
二、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三、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境内居住满五年问题
四、应税所得项目
五、分项纳税、合并纳税、分别纳税问题
六、所得来源的确定
第三章 工资、薪金所得
一、附加减除费用
二、华侨适用附加减除费用问题
三、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问题
四、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五、住房补贴和医疗补助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六、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
七、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八、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九、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十、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十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十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
十三、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问题
十四、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十五、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
十六、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十七、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税问题
十八、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十九、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十、在公司任职的个人取得董事费、监事费征税问题
二十一、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
二十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征税问题
二十三、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十四、民航空地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征税问题
二十五、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
二十六、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征税问题
二十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税款问题
二十八、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分红的征税问题
二十九、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税问题
三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三十一、地方劳务公司为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三十二、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工作的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三十三、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三十四、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
三十五、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所得征税问题
三十六、涉外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
三十七、工资、薪金所得税收优惠
三十八、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管理
第四章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速算扣除数的应用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
三、个体工商户的费用扣除及征税依据问题
……
第五章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
第六章 劳务报酬所得
第七章 稿酬所得
第八章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九章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十章 财产租赁所得
第十一章 财产转让所得
第十二章 偶然所得
第十三章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所得
第十四章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第十五章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附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十八、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1)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应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同一支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当月取得的累计发生额填写。(2)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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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规分类适用指南》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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