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作者:邓瑜 页数: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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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系统、细致地梳理了“表达自由”的学理脉络,并结合媒介融合的生态特征论述了其生存的可能性,提出“媒介融台为体,表达自由为用”的观点,并提出“技术前提论”以取代“技术决定论”,指出在法治社会中,表达自由是公民实现其表达权的权利前提-媒介融合则是公民实现其表达权的技术前提。作者关于表达自由,媒介融合及博客自媒体等内容自有心得,而展望媒介融合趋势下我国表达自由的实现前景,更显出其对社会进步所持的理性态度和人文情怀。
作者简介
邓瑜,男,江西永丰人。北京大学考古系历史学学上,中国传媒大学新闻系文学硕士(师从王振业教授)、电视系文学博士(师从钟大年教授)。现就职于中国传媒大学。曾担任CCTV-10《探索·发现》栏目策划、撰稿;CCTV-2频道策划组策划、研究人员,2005年度CCTV“3·15”晚会总撰稿;亿品传媒移动媒体研究中心副主任;视频网站“视友网”初期创始人之一。2009年策划、制作大型历史文化专题片《口号振奋中国》及《口号见证历史》,任总撰稿。出版译作《下一代的竞争力》,入选《中国教育报》评出的“2009年影响中国教师的一百本图书”。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表达自由概说
第一节 表达自由的界定
第二节 表达自由的主要特征与价值
第三节 知情权:实现表达自由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媒介融合趋势分析
第一节 媒介的生态系统观
第二节 媒介融合的多维分析
第三节 以网络化数字媒介为代表的融合传播时代
第三章 媒介融合趋势对表达自由的影响
第一节 作为组织的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
第二节 作为工具的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
第三节 工具的享用:媒介接近权
第四节 工具的拥有:媒介创办权
第四章 博客自媒介与表达自由
第一节 作为私权媒介的博客
第二节 作为共享媒介的博客
第三节 匿名与实名:可选择的自由
第四节 移动博客:手机媒介化与表达自由
第五章 媒介融合趋势下表达自由的限度
第一节 表达自由的相对性
第二节 表达自由的限制原则
第三节 媒介融合趋势下表达自由的限制手段
第六章 我国媒介融合趋势下表达自由的前景
第一节 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
第二节 媒介融合的制度变迁
第三节 传播主体的素养提升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在政治生活领域,任何权利最终都必须表现为法律权利。一个人如未被法律赋予某项权利,就不可能享有相应的自由。因为权利未被法律赋予,自由则难以得到法律保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和权利又呈现出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权利就是自由,自由就是权利。正因为在法意层面,权利是自由的基础,所以,很多时候自由被直接定义为一种权利。主张“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的马克思就曾经这样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而孟德斯鸠则更直截了当地认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 表达权和表达自由的关系正是如此。在法律规定或许可的条件下,表达权是实现表达自由的基本手段,而表达自由则是表达权所欲求的目的。表达自由是各国公民在表达自己思想感情的活动中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它的实现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保障,法律制度对公民价值行为的引导也正是通过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来实现的。所以,在人类的表达活动中,没有表达权的保障,就不可能实现表达自由的目标。基于这个道理,很多人直接就把“表达权”直接称为“表达自由权”或“表达自由”。用“表达权”时,强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表达自由是为法律赋予,并为法律保障的权利,用“表达自由”时,则强调公民享有表达权所追求的目的——自主状态。 到目前为止,中国成文的法律法规系统中,尚没有出现“表达权”和“表达自由”这两个词,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却规定了类似的权利,如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权利,有申诉、控告、检举权力(第41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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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核心命题,一言以蔽之,日“媒介融合为体,表达自由为用” 就是要构联起媒介与表达之间的体用关系 进而在体用关系的理解上,研究媒介融合趋势对体现公民言论自由的表达权的影响 而表达自由则是公民表达权的本质核心和理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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