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蔡乐渭 页数:319
内容概要
公共利益是一个难以解答的问题,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它就与人们的生活不能须臾分离。《社会契约论》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由于不能依赖一己的力量而保证自己的生存,因此必须联合起来,通过共同协作形成集合的力量,以满足生存的需要。也就是说,社会与国家本身就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所谓的公共利益问题由此成为人们保证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时不可忽视的问题。
书籍目录
导论 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成为问题第一章 利益关系论域中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问题在土地征收中的展开一、利益关系(一)利益关系概念(二)利益关系种类(三)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二、土地征收(一)征收(二)土地征收三、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关系(一)理论上的利益相关方:公共利益与个别利益(二)实践中的利益相关方(三)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关系四、公共利益问题的展开(一)现行法律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二)公共利益问题的出现:理论的困惑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三)公共利益问题的进一步显现:行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四)公共利益问题的提出第二章 何谓公共利益:为了什么样的利益可征收土地一、利益(一)“利益”的源流(二)利益的内涵与特征(三)利益的种类(四)法律意义上的利益二、公共利益(一)“公共”的含义(二)公共利益的内涵(三)公共利益的特征三、公共利益与其它利益之关系:公共利益概念的进一步界定(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二)公共利益与共同体利益(三)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四)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五)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六)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七)公共利益与个别利益第三章 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土地征收的理由一、公共利益与个别利益关系:以国家与个人关系为例(一)为什么是国家与个人(二)国家与个人关系:自由主义的观点……第四章 公共利益的范围:为了哪些利益可征收土地第五章 公共利益与个别利益的平衡:土地征收中的补偿问题第六章 公共利益与程序:通过程序规范土地征收权力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1.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如前所述,国家以两种形式存在,首先是作为由其成员组成的共同体存在,此时国家的利益即是公共利益。在此之外,国家还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存在,此时的“国家利益”并非公共利益。农民则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内法意义上的所有权)的终极主体。相应地,在土地征收中形成的国家与农民间的利益关系,可能是公共利益与个别(个人)利益间的关系,也可能是农民个别利益与国家这一独立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2.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单一制国家,政府的利益理论上应该是一致的,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从不同层面上都代表着国家的利益。然而,当政府被划分成不同的层级之后,各级地方政府也就形成了各自所代表的地方的利益,以及该政府自身的利益。这样,即使不考虑政府自身的利益而仅仅考虑其所代表的利益,上下级政府间也具有了不同的利益,从而形成冲突的利益关系。如中央政府可能更多地从全国的大局考虑,要求形成统一的土地规划,协调全国的土地征收与开发。但各地方政府则可能为了本地方的利益,力图突破中央的统一规划与制约,按地方的需要征收土地,而不会更多地考虑全国范围内的协调发展问题。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后,还须向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中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①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与分配过程中,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与市县政府都有着各自的独立利益,因而也形成了相对立的利益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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