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学

出版社:王曙光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3-02出版)  

作者简介

王曙光,男,汉族,1963年5月6日生,青岛市人,党员,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博士,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现任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黑龙江省财政税务研究基地主任,为全国高校财政学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法学财税法学研究会等理事,黑龙江省经济学会、黑龙江省财政学会、黑龙江省税务学会、黑龙江省公共管理学会、黑龙江省预算审查学会、黑龙江省预算会计研究会等常务理事,哈尔滨市委市政府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等。出版著述63部,其中专著4部,全国统编教材或国家级规划教材10部。在《财政研究》、《税务研究》、《商业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刊物发表论文160余篇;承担科研课题50余项,其中省部级以上课题21项;获省部级教学与科研奖励21项,其中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2项、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3项。2002年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九届劳动模范称号,2001年和2003年获省政府和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誉。

书籍目录

第1章 税法学总论 学习目标 1.1税法学绪论 1.2税法基础理论 1.3税收法律要素 1.4税收法律体系 本章小结 主要观念和概念 基本训练 第2章 增值税法 学习目标 2.1增值税法基础理论 2.2增值税法基本内容 2.3增值税的计税管理 2.4增值税的出口退税 本章小结 主要观念和概念 基本训练 第3章 消费税法 学习目标 3.1消费税法基础理论 3.2消费税法基本内容 3.3消费税的计税管理 3.4消费税的出口退税 本章小结 主要观念和概念 基本训练 第4章 营业税法 学习目标 4.1营业税法基础理论 4.2营业税法基本内容 4.3营业税的计税管理 本章小结 主要观念和概念 基本训练 第5章 关税法 学习目标 5.1关税法基础理论 5.2关税法基本内容 5.3关税的计税管理 本章小结 主要观念和概念 基本训练 第6章 企业所得税法 学习目标 6.1企业所得税法基础理论 6.2企业所得税法基本内容 6.3.企业所得税的计税管理 本章小结 主要观念和概念 基本训练 第7章 个人所得税法 学习目标 7.1个人所得税法基础理论 7.2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内容 7.3个人所得税的计税管理 本章小结 主要观念和概念 、 基本训练 第8章 资源类税法 学习目标 8.1资源税法 8.2土地使用税法 8.3耕地占用税法 8.4土地增值税法 本章小结 主要观念和概念 基本训练 第9章 财产类税法 学习目标 9.1房产税法 9.2车船税法 9.3契税法 本章小结 主要观念和概念 基本训练 第10章 行为目的类税法 学习目标 10.1 印花税法 10.2车辆购置税法 10.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10.4教育费附加办法 本章小结 主要观念和概念 基本训练 第11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学校目标 11.1税务管理 11.2税款征收 11.3税务检查 11.4法律责任 11.5税务文书 本章小结 主要观念和概念 基本训练 第12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学校目标 12.1税收管理体制 12.2税务行政处罚 12.3税务行政争讼 12.4税务行政应诉 12.5税务行政赔偿 本章小结 主要观念和概念 基本训练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8.1 资源税法 8.1.1资源税法基础理论 8.1.1.1资源税法的概念 一般认为,资源税是指对开发和利用各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资源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数量或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资源税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法律依据是2011年9月国务院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8.1.1.2资源税的演变 我国对资源征税有着悠久的历史。春秋时期的“官山海”,就是以专卖之名,行征税之实。以后各代相沿,直到国民党统治时期都以盐资源的专卖收入或征税收入作为主要财政收入之一。对矿产品征税可追溯到明代,即“坑治之课”,主要是对金、银、铜、铁、铅、汞、朱砂等矿产品征收,其中银税收入最多,但矿税时废时兴。直到清代(1675)后,矿税才成为经常税。国民党、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矿税分为矿区税、矿产税和矿统税征收。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统一开征的14种税中,盐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在1973年税制改革时并人工商税中征收。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981年国家概算的报告》中,提出了独立开征资源税的问题。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工商税一分为四,盐税又成为独立的税种。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后两种暂缓征收)开始征收资源税,税率从1984年开始实施时的超率累进税率到1986年改为实行定额税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盐税和资源税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同时为适应新税制简化与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于1993年1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矿产品、盐合并计征资源税,199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在2010年6月开始、扩大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2011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暂行条例》,为实现绿色发展、完善节能减排及地方税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8.1.1.3资源税的特点 资源税主要对自然资源因地理环境条件、蕴藏量、品位质量,以及开发技术设备和交通运输等优劣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与其他各税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征税范围的有限性。从理论上讲,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包括一切可以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我国资源税法中只规定对矿产品和盐进行征税。 (2)纳税环节的一次性。资源税以开采者取得的原料产品级差收八为征税对象,不包括经过加工的产品,因而具有一次课征的特点。 (3)计税方法的复合性。资源税按照应税产品销售额从价定率计征按照应税产品销售数量从量定额计征,分别采取较大幅度的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以应税资源的优劣和投资条件好坏等情况计算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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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高等院校规划教材:税法学(第4版)》是21世纪高等院校规划教材之一,由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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