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晓武 编  页数:184  

内容概要

  在案例内容的选取上,突出了案例教学的外延,把实训操作案例作为本教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案例教学的目的并不是单纯地理解和强化专业知识,更深的层次是培养学生的业务操作技能,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本教材突出了这一特色,将一笔完整的出口业务的流程从业务磋商-报价核算-签订合同-审理信用证一制单结汇,贯穿在不同章节的案例实训中,这样做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对培养学生的业务操作技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3.在案例方面注重双语教学,强化专业和英语的融合。由于国际贸易主要是以英语应用作为背景和基础的,在实际业务中,许多专业术语都是以英语的形式呈现的,学生专业英语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其业务水平,所以在知识单元和案例单元涉及的专业术语、合同和相关单证,尽量做到用标准规范的英语去注解,创设一种专业和英语相互融通的学习氛围,使进一步学习外贸函电和单证实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书籍目录

第1章 合同要件之一:商品标的条款学习目标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和品质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和包装案例实训第2章 合同要件之二:商品的价格学习目标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第四节 出口业务价格核算案例实训第3章 合同要件之三:国际货物运输学习目标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单据第三节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案例实训第4章 合同要件之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学习目标第一节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三节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运保险第四节 进出口业务保险实务案例实训第5章 合同要件之五: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学习目标第一节 支付工具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第三节 信用证第四节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第五节 支付方式的选择和合同中的支付条款案例实训第6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学习目标第一节 商品检验第二节 索赔第三节 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实训第7章 国际贸易交易磋商和合同的订立学习目标第一节 交易磋商前的准备第二节 交易磋商的形式和流程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案例实训第8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学习目标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案例实训第9章 国际贸易方式学习目标第一节 经销和代理第二节 招标和投标第三节 寄售和对销……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在履行以信用证付款的合同时,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和收汇的安全。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等项内容,这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重要工作。  (一)催证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应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中国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二)审证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有利于他方利益的条款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所以,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该认真审理,消除收汇风险。  在我国,审核信用证是银行与受益人的共同责任。银行与出口企业的分工不同,在审核内容上各有侧重。银行着重负责审核有关开证行资信,付款责任以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条款和规定,其审核与买卖合同无关;出口企业着重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信用证的通知行审核信用证并确认其真实性后,即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受益人收到通知行转来的信用证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信用证进行审核。  (1)审核信用证的种类。《UCP600》第3条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因此,信用证中不得有可撤销(Revocable)的字样。若合同规定为可转让的信用证,则须注明“Transferable”字样。  (2)审核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否正确。如果来证该项内容出错,应及时修改更正,否则会直接影响收汇,因为开证行可以拒付由非受益人出具的单据。  (3)审核信用证装运期、有效期和交单期及到期地点的规定是否合理。按惯例,一切信用证都必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不能使用。通常,信用证中规定的到期日是指受益人最迟向出口地银行交单议付的日期,如信用证规定在国外交单到期日,由于寄单费时且有延误的风险,一般应提请修改,否则,就必须提前交单,以防逾期。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来证太晓,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申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应有一定的合理间隔,按照国际惯例,信用证有效期应当最短规定为信用证最迟装运期推后15天。在《UCP600》中,就信用证交单期规定:“银行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期不得晚于L/C的有效期。”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规定在同一天的,称为“双到期”。应当指出,“双到期”是不合理的,受益人是否就此提出修改,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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