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蔡报纯,任高飞 编 页数:404
内容概要
《21世纪应用型本科规划教材:税法实务与案例(第2版)》力求在吸收其他同类教材优点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特色。在内容上除了详尽的理论介绍之外,还辅之以案例,以案说法,突出实务,并从以下四个方面保证本书适合税法的教学与科研之用,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气息。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法要素 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 综合案例 训练题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进口货物征税和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六节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第七节 征收管理 综合案例 训练题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第三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第四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综合案例 训练题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的计算 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四节 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综合案例 训练题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第二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综合案例 训练题 第六章 关税法 第一节 关税的基本规定 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四节 征收管理 第五节 关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综合案例 训练题 第七章 资源税法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第二节 资源税的计算 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四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综合案例 训练题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综合案例 训练题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 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综合案例 训练题 第十章 房产税法 第一节 房产税概述 第二节 房产税的计算 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四节 房产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综合案例 训练题 第十一章 车船税法 第一节 车船税概述 第二节 车船税的计算 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四节 车船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综合案例 训练题 第十二章 印花税法 第一节 印花税概述 第二节 印花税的计算 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四节 印花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综合案例 训练题 第十三章 契税法 第一节 契税概述 第二节 契税的计算 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四节 契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综合案例 训练题 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收对象 第二节 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综合案例 训练题 第十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综合案例 训练题 第十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综合案例 训练题 训练题参考答案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对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适用税率的确定。 在根据进口货物原产地确定进口关税适用税率时,中国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E1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1992年对47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税率为20%~40%。现行税则对36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出口商品税则税率一直未予调整。但对上述范围内的23种商品实行0—20%的暂定税率,其中16种商品为零关税,6种商品税率为10%及以下。与进口暂定税率一样,出口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规定的出口税率。因此,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有20种,税率也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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