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刘玉梅 等主编  页数:259  字数:320000  

内容概要

  《21世纪高职高专精品教材·财务会计类: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各章开篇的“知识全景图”便于学生了解各章知识体系;“实务指南”是各节知识点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和拓展,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考场指南”则梳理归纳了每一章的考点,便于学生备考。 《21世纪高职高专精品教材·财务会计类: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由辽宁金融职业学院刘玉梅、林迎春任主编,鲁媛嫒任副主编,具体分工如下:刘玉梅编写了第一章和第三章,林迎春编写了第二章和第四章,鲁嫒嫒编写了第五章。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第二节 主要税种
第三节 税收征管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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