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追诉量刑标准

出版社:公安部法制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3-06出版)  

书籍目录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二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一百零四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一百零七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一百零八条) 9.叛逃罪(刑法第一百零九条) 10.间谍罪(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12.资敌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4.决水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5.爆炸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8.失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19.过失决水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20.过失爆炸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4.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45.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47.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49.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50.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5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5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5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5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55.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5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5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58.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59.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6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61.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62.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 录 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说明 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7年1月15日 法释[2007]:号 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 第三条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第四条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第八条本解释所称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 本解释所称“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6年1月11日 法释[2006]1号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30日法释[2004]21号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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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丛书:刑事案件立案追诉量刑标准(2013年版)》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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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做法律的职业需要看这类的书籍,主要是看着将来需要
  •   所购书籍封面看起来陈旧,而且有褶皱,书的质量一般吧!暂时没有发现内容错误,但愿不会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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