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孟庆华 页数:513 字数:657000
内容概要
《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法系列: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受贿罪研究新动向》的继续与发展,主要是以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12条内容为轴心,展示了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等在内的新型受贿犯罪的主要特征,并对这些新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作了客观评价及有益探讨,期望有助于司法人员得以准确理解与适用。
作者简介
孟庆华,男,山东济南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学术成果有:《刑罚适用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犯罪构成适用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贪污贿赂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挪用公款罪研究新动向》、《受贿罪研究新动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与处理》等书,在《中外法学》、《人民司法》、《人民论坛》、《法学论坛》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9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作用问题
二、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主体问题
三、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表现形式问题
四、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问题
五、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解释方法问题
六、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七、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问题
第二章 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一、“交易型受贿”的本质特征认定问题
二、以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应否有认定标准问题
三、“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能否以“加权平均价格”作为标准问题
四、“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认定问题一
五、交易型受贿基准时间“交易时”的界定问题
六、交易型受贿中“市场价格”的认定问题
七、“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认定问题
八、“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的认定问题
九、“根据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认定问题
十、交易型受贿能否以“成本价格”确定数额标准问题
十一、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界定问题
第三章 关于以干股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一、“干股型受贿”的本质特征认定问题
二、“干股”的类型及“权力干股”的基本特征问题
三、“干股型受贿”规定是否属于“不合理条款”问题
四、“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的认定问题
五、股权“登记转让”与“实际转让”的认定问题
六、“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认定问题
七、“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的认定问题
八、“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的认定问题
九、股份未实际转让而获分红的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
十、干股分红型受贿的既遂未遂认定标准与数额问题
十一、没有实际控制收受的干股能否认定为受贿未遂问题
第四章 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一、合作投资型受贿”的本质特征认定问题
二、合作投资型受贿”规定是否属于“多余性条款”问题
三、由请托人出资的“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认定问题
四、获取“利润”的“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认定问题
第五章 关于以委托请托人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第六章 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第七章 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的
第八章 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第九章 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认定问题
第十章 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问题
第十一章 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认定问题
第十二章 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问题
第十三章 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解释”和“批复”说,认为刑法司法解释文本用“规定”不确切。一是从形式上看,刑法司法解释是对刑法及其规定的问题进行的解释,解释的本体是刑法“规定”的问题,解释的结果还称为“规定”,从逻辑上讲不通。二是从内容上看,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不是实质上的新“规定”,只是刑法规定内容的具体化。三是司法实践中看,刑法司法解释用“规定”容易与立法“规定”相混淆或者相等同。因此,刑法司法解释文本用“解释”和“批复”两种形式较为适宜。对应用刑法规定具有一般意义问题的刑法司法解释,用“解释”的文本形式。对个案应用刑法问题的解释,用“批复”的文本形式,既简练又能区分开刑法司法解释不同文本的不同功能和作用。 第二,“解释”、“规定”和“批复”说,认为由于目前的刑法司法解释形式极其不规范,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应对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严格要求司法解释应遵循法定的结构和形式,使司法解释的形式能够规范化。可采用“解释”、“规定”、“批复”三种形式。对于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规定,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对于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采用“规定”的形式;对于下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采用“批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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