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最新适用法律图解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孟庆丰,等 编  页数:614  

内容概要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最新适用法律图解》力求兼顾以下几方面特点:  第一,本丛书人选书目的内容全面覆盖我国现行刑法中各项重要制度和刑法学中若干重大理论问题。本丛书对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予以充分关注,着力推荐针对刑法学中某一具体制度或理论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作品。近年来,我国刑法学者对德日刑法理论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研究,引起了对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等诸多关于刑法基础理论问题的争鸣,这些争论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刑法学研究的根基和深层次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因此,本丛书吸纳了一批介绍国外刑法理论,并能对我国司法实践作出积极回应的具有开创性的作品。  第二,本丛书的出发点是在现行刑法典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制度和刑法解释方法,以期对刑法立法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帮助广大司法工作者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在办案中准确解释法律。为此,本丛书选择了一批对我国现行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具体内容进行解读或者阐释的作品。希望这些成果能直接服务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尤其是对公检法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发挥指导作用。  第三,本丛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长期从事刑事业务指导工作的专家担任总主编,选择了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建设性的刑法领域的优秀研究成果收入本丛书。

书籍目录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一)走私案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二)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14.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20.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23.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24.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27.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三、侵犯财产案

章节摘录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节录)(2003年9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3]10号印发)  第二条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合作银行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提出申请,由地区(市、州)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以省、地级城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筹建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合作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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