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的程序性后果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印波  页数:257  

内容概要

  大多数涉及全球刑事诉讼广泛研究的成果仅仅关注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而不是它们的相似性。刑事诉讼行为瑕疵是对刑事诉讼行为模式的违反,刑事诉讼规则在结构上包括刑事诉讼行为模式和违反的程序性后果。各法域对于刑事诉讼行为的救济都或多或少有些缺陷。《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的程序性后果:一项统一、科学的理论》通过对刑事诉讼行为及程序性后果加以分类学考察,创设了一套统一、科学的刑事诉讼行为瑕疵和相应的程序性后果的框架,并初步整合了适用程序性后果的附属程序机制。这是一套概括诉讼规则违法的一切可能程序性后果的理论性的、叙述性的工具,而不是判定某个具体程序缺陷必然导致某个程序性后果的万能的理论。

作者简介

  印波,1983年生,江苏淮阴人,2005年与2007年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学院,分别获法学学士与硕士学位(刑事诉讼法学方向),2007年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阿伯丁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奖学金资助赴英攻读博士学位(刑事司法学方向)。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目前的研究兴趣主要在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比较法学、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等领域。在《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英国)、《法学杂志》等刊物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1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比较刑事诉讼法:三个基本问题一、全球刑事诉讼法综合研究的主要尝试(一)英美法系的模式划分	(二)大陆法系和我国的系统化研究二、选择可供比较的代表性法域:一种法系区分的视角(一)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社会主义成分分析三、不同语言中的刑事诉讼法(一)criminal procedure和刑事诉讼法的语义差异(二)criminal procedure和刑事诉讼法的外延差异(三)criminal procedure和刑事诉讼法的融合四、结论第三章 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的程序性后果:系统或散乱一、刑事诉讼行为瑕疵和程序性后果之间的关系(一)法律规则的二元结构(二)刑事诉讼规则的二元结构二、英国刑事诉讼法(一)法律渊源(二)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程序性后果的检测三、德国刑事诉讼法(一)法律渊源(二)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程序性后果的检测四、我国刑事诉讼法(一)法律渊源(二)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程序性后果的检测五、结论第四章 构建瑕疵行为程序性后果的统一、科学理论:乌托邦或者潜在可能一、理念的隔阂:是难以逾越的障碍还是“纸老虎”(一)英美法系对于普适理论和法律确定性的怀疑态度(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程序理念障碍的调和(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刑事诉讼法的对立状态(四)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程序理念障碍的调和二、建构一栋科学的大厦:脚手架和砖瓦(一)刑事诉讼法的三项目的(二)作为基本分析单元的刑事诉讼行为及其各种样态……第五章 程序性后果理论:单一公式抑或完整框架第六章 统一、科学的理论:框架及其附属程序机制的分析第七章 该理论的功能和限度第八章 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相反地,并不是所有的刑事诉讼行为的有效都需要以自愿为前提。一般来说,瑕疵的意思表示并不会影响实体形成行为(即那些影响案件处理机关处分案件的行为)的有效性。笔者将使用向法庭出示证据来例证实体形成行为。如果证人不愿意作证指控被告人,这将不会影响其证言的有效性,因为所有的证言必须通过法官的内心客观评估和重新整合。向法庭出示证据行为的程序性后果与程序形成行为(如法庭传唤被告人)不同,它更与实体真实相关。另外,我们将谈一谈瑕疵程序形成行为的程序性后果。程序形成行为是指那些直接引导下一个行为的行为。人的意愿对于程序形成行为的影响也是充满变数的。例如,被告人故意缺席庭审的程序性后果往往不同于公诉人缺席庭审的程序性后果。很明显,被告人需要比公诉人得到更多的程序性保护。这些情况造成了在刑事诉讼行为瑕疵和其程序性后果之间确立公式存在极大困难。例如,当事人缺席庭审就很难有单一的原则性的程序性后果。  我们转向讨论第二个方面,即行为与其他行为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仅为法律交易中的另一个行为所影响。例如,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可以由行为人撤销或变更。①然而,这个撤销或变更行为并不能否定原有的重大误解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公式。在这个方面,民事法律行为之间是相对独立的。该撤销或变更行为通常由行为人自己实施。这部分是由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因素所决定的。此外,法律交易中当事人是分立的个人或组织,有相应独立的意志。因此,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在瑕疵和后果之间设立公式是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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