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 编 页数:186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简介: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若干规定、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破解“执行难”分权严把“执行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规范化改革与实践。
书籍目录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f1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法释[2011]12号)
《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1]21号)
……
【部门规章】
【工作指导性文件及理解与适用】
【办案实务研究】
【典型疑难案例评析】
【法制动态】
章节摘录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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