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口登记法律制度比较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新华,牛连水 编著  页数:236  

内容概要

  人口是国家及地区构成的要素之一。人口登记法律制度,是国家及地区制定的,用以确认和证明公民或居民的出生、死亡、身份关系、居住处所及其变动状况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人口构成不同,各国及地区实行不同的人口登记法律制度。例如,在德国、波兰、俄罗斯、摩洛哥、日本、韩国、泰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实行户籍登记制度,对本国公民或在本地区设定户籍者的身份、居住地及其变动状况等进行登记;在英国、法国、比利时、瑞典、阿根廷、埃塞俄比亚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等,则实行民事登记制度,对在本国或本地区居住者的身份、居住地及其变动状况等进行登记。虽然法律名称不一、立法体例不同,在适用范围、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等方面亦存在不少差异,但主要登记制度基本相同、相近或者相通。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出生登记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 出生登记概述
 第二节 出生登记的主要规定
 第三节 出生登记法律制度比较
第二章 死亡登记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 死亡登记概述
 第二节 死亡登记的主要规定
 第三节 死亡登记法律制度比较
第三章 居住登记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 居住登记概述
 第二节 居住登记的主要规定
 第三节 居住登记法律制度比较
第四章 姓名登记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 姓名登记概述
 第二节 姓名登记的主要规定
 第三节 姓名登记法律制度比较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如何确定出生登记的适用范围,主要分为属地登记和属人登记两种。世界上多数国家及地区实行属地登记,凡在本土出生的婴儿,无论是本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均应依法进行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在何地进行出生登记,主要分为出生地登记、住所地登记和兼采出生地登记和住所地登记三种。在出生地申报出生登记是多数国家及地区的通行做法。有的国家及地区实行户籍登记制度,则采取住所地(户籍地)登记或兼采取出生地登记和住所地登记。对婴儿于船舶、飞机、列车等交通工具中出生以及在国外出生等特殊情形在何地申报出生登记,有的国家及地区作了具体的规定。出生登记属强制性登记,婴儿出生后,申报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出生登记申报义务。多数国家及地区明确规定婴儿的父母应履行申报出生登记的义务。婴儿出生后,首先应当由其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将婴儿的父母列于出生登记申报义务人的首位。但是,有些国家及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婴儿母亲不属第一顺序或无须履行申报义务。关于出生登记的申报期限,各国及地区规定的期限长短不一。多数国家及地区规定在两周至一个月内,但于特殊情形,可依照有关规定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有的国家及地区申报期限可超出一个月甚至长达数月之久。对超过法定期限申报出生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根据逾期时间的长短,在申报程序上有不同的规定。申报义务人或者知情人因疏忽或懈怠未于法定期限内申报出生登记,登记官可书面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出生登记。有的国家及地区规定,婴儿出生后未于法定期限内申报出生登记的,登记官可依职权直接进行登记。出生登记申报方式可分为书面申报、口头申报、兼采书面申报和口头申报三种。多数国家及地区以书面申报为要式申报,辅之以口头申报。以口头申报的,适用于申报人不能进行书面申报的情形。各国及地区普遍采纸质表格登记方式,即填写出生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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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口登记法律制度比较》是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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