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齐小力,程华 主编 页数: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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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齐小力和程华主编的《宪法学》紧紧围绕保障人权这一核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分为导言和五编内容,分别为基本理论、权利论、制度论、权利论和实施论。全书内容系统、全面。适合作为公安大学法学本科生、继续教育学院专科生、研究生等的专业教材使用。
书籍目录
导言
第一编 基本理论
第一章 宪法概述
第一节 宪法释义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第四节 宪法关系
第五节 宪法与宪政
第二章 宪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主权在民原则
第三节 分权制衡原则
第四节 基本人权原则
第五节 法律至上原则
第六节 财产神圣原则
第七节 代议制度原则
第三章 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第一节 宪法产生的条件
第二节 近代典型国家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外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第四节 中国完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章 宪法渊源与宪法规范
第一节 宪法渊源
第二节 宪法规范
第三节 宪法典的结构
第五章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第一节 宪法的价值
第二节 宪法的作用
第三节 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
第二编 权利论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一节 人权与公民权概述
第二节 公民自由权利的界限和法律保障
第三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第七章 平等权
第一节 平等权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
第三节 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实践现状和救济
第八章 人身人格权
第一节 生命权
第二节 人身自由
第三节 人格尊严
第四节 住宅不受侵犯
第五节 通信自由
第九章 政治权利
第一节 思想自由
第二节 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节 表达自由
第四节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节 监督权
第十章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第一节 财产权
第二节 劳动权
第三节 休息权
第四节 获得物质帮助权
第五节 受教育权
第六节 文化权利
第十一章 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第二节 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第三编 制度论
第十二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的阶级本质
第二节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第三节 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节 国家的政治文明建设
第十三章 国家形式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 国家标志形式
第十四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第四节 改革和完善我国选举制度
第十五章 政党制度
第一节 政党与政党制度概述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体制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
第四编 权力论
第十六章 国家机构概述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概念
第二节 一般国家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
第三节 我国国家机构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原则
第十七章 中央国家机关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司法机关
第十八章 地方国家机关
第一节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五编 实施论
第十九章 宪法制定
第一节 宪法制定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我国宪法的制定
第二十章 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
第一节 宪法修改
第二节 宪法解释
第二十一章 宪法实施与保障
第一节 宪法实施制度
第二节 宪法保障制度
第三节 宪法监督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宪法惯例亦称宪法习惯,它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长期形成的并得到了国家认可的、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首先是宪法文本中并无明文规定,其次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适用。宪法惯例的形成有多种原因:有的是由代议机关或国家元首开创的,如美国宪法制定时并没有规定总统的任期与连任问题,但在“二战”中罗斯福总统连任四届之前,并没有任何一位总统连任两届的,最多只连任一届,这就是宪法惯例,是由首任总统华盛顿开创的。有的是由政府首脑或政党领袖开创的先例,并为后来人所效法而逐渐形成的。 宪法惯例在各国都是宪法渊源的组成部分,有的国家数量较多、更重要一些,有的国家较少、影响不大。例如,在实行不成文宪法的英国,宪法惯例是宪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里,宪法惯例虽然没有不成文宪法国家那么重要,但在许多国家也都有一些宪法惯例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在美国,内阁是总统的咨询机构,政府各部长不能列席国会两院会议,只能到两院的委员会作证;国会议事开会,允许旁听;联邦最高法院实行违宪审查等这些做法在宪法中均无明文规定,都属于宪法惯例。宪法惯例的形成需要一定时间,但宪法惯例有时也可以转化为成文宪法,宪法惯例就自行消失。例如,由于罗斯福在“二战”期间连任四任总统,打破了始自华盛顿总统形成的总统任期不能超过两届的惯例,因此,美国国会于1947年提出宪法第22条修正案,并于1951年生效,该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于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继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者,其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一次。宪法惯例是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的,需要一定时间,同时宪法惯例自身的脆弱性使之容易被破坏,但宪法惯例减少了立宪的成本,如果是在一个民主传统好的国家,宪法惯例还是能发挥很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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