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疑难问题解析及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

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肖汉强,金琳,郦佳梅 编著  页数:470  

内容概要

  本丛书将作为规范公安民警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性用书,以各业务部门的执法职责范围为基础,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为依据,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一线民警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执法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结合执法办案中的典型案例,重点对执法依据、操作程序、法律文书等进行讲解。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违法行为、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违法行为-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违法行为、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违法行为
 五、破坏选举秩序违法行为、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违法行为
 六、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法行为
 七、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法行为
 八、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违法行为
 九、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十、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违法行为
 十一、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违法行为
 十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
 十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违法行为
 十四、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违法行为
 十五、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十六、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违法行为
 ……
第二章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第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一项与《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关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上述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上述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官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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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疑难问题解析及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案例评析、疑难问题解析、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相关法律规定几个方面做了具体分析,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规范行政执法,准确适用法律,提高执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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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实用性很强,适合在执法办案中随身携带。
  •   给单位里买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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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很详细,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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