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出版时间:2005-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萧伯符,唐若雷,叶晓川 主编  页数:389  

内容概要

《中国法制史》是公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系列教材之一,也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教材之一。我们在总结以前教材编写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颁行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结合公安法学教育的实际,在每章有关“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容中,专门介绍了治安管理制度和警察制度。这亦可以视作本教材较之于其他同类教材的创新之处。
本书主要用做公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教材,也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专业和相关学科的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教材以及一切有志趣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人们的参考读物。

书籍目录

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代修订序)
绪论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
 第二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立法概况及礼刑关系
 第三节 宗法制与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六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礼崩乐坏”与“百家争鸣”
 第二节 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历史意义
 第三节 战国时期法制的发展及《法经》
 第四节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第五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行政法律和治安制度
 第六节 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家与秦朝的法治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律思想的演变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与经济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制的主要发展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
 第三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唐律的基本精神、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五节 唐朝的治安机构和治安管理
 第六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
第八章 五代宋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辽金西夏元法律制度
 第一节 辽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金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西夏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元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十二章 清末法律变革
 第一节 法观念的更新与修律
 第二节 清末法律变革的重要内容及其影响
 第三节 清末法制半殖民地化的表现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代秦而起的汉朝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具有重要地位与影响的朝代,在法律上也有许多创建与发展,这突出地表现在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与儒法合流的初步发展。汉初的法律制度主要沿承秦法,虽然史家言“汉承秦制”,但是在立法思想上汉初统治者全面贯彻黄老“无为而治”思想,推行“与民休息”,又使得汉初法律带有明显不同于秦法的特征。汉初统治者一方面注重吸取秦亡的教训,实行轻徭薄赋、约法省禁的休养生息政策,另一方面也继承了秦朝法制的成果。作为汉朝的基本法典《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具)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章而形成的,并且从出土的《秦简》来看,后三章的篇目与内容在秦时就已经基本形成。此外,西汉统治者制定了《傍章律》18篇,《越官律》27篇,《朝律》6篇,与《九章律》合为60篇,最终形成汉律的基本体系。而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则是汉初“约法省禁”法律政策的延续与发展,也为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从西汉中期起,经过改造的儒家思想成为国家的正统思想,与此相应,在法制领域,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它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的:一是在司法实践中倡行《春秋》决狱;二是赋予运用儒家经义注解现行法律规范的“诸儒章句”以法律效力。这种做法虽然为法律的儒家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但毕竟是立法的滞后所造成的,并且在实践中导致了司法的滥酷与法律的繁杂,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公元221年到公元581年)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社会大动荡、大变革时期。它在中国传统法制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变秦汉而启隋唐”。其一是法律编纂技术有了很大的发展,法典编纂在体例上更加科学,将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篇置于律首,同时调整了法律的篇目及各篇的内容,到《北齐律》确立为十二篇的基本体例;其二是在法’律形式上,律、令、格、式在这一时期都已经出现,为隋唐时法律形式的确定奠定基础;其三是以律学为代表的法律理论有了明显发展,明确了一系列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具体内涵;其四是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刑罚制度在这一时期都得到发展,基本奠定了“封建五刑”的基础;其五,也是这一时期最突出的成就,是法律的儒家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创立了儒家化的法典,“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以及“八议”、“官当”等体现儒家“尊尊”、“亲亲”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制度已经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律成就直接为隋唐所师承,为隋唐时期中国封建法制的成熟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四)隋唐时期这一时期(公元581年到公元960年)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成熟、定型时期。隋文帝时期制定的《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并汲取南北之长,在立法上取得了很高的成就。隋朝的立法成就为唐律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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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2版)》是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法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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