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文燕,杨忠民 主编 页数:613
内容概要
《刑法学(第3版?2011)》第三版新纳入了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并对2007年修订本中的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和调整。
本次修订由李文燕、杨忠民主持,集体讨论,总论篇由杨忠民、杨金彪执笔修订,分论篇由莫开勤、陈志军执笔修订,最后由李文燕、杨忠民、莫开勤共同审定。
书籍目录
总论篇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定义和分类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演进
第三节 刑法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适用效力概述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述
第一节 犯罪的本质
第二节 犯罪的界定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要件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意义
第六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类型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第八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 单位犯罪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意外事件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第十章 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第一节 刑法中的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刑法中的其他正当行为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第十三章 罪数
第一节 罪数的认定标准
第二节 一罪的分类
第三节 数罪的分类
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分类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实现
……
分论篇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其一,对我国一般公民的域外管辖。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也就是说,对我国的一般公民而言,在国外因触犯我国刑法而犯罪的,无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亦无论其罪行是轻是重,以及是何种罪行,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有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如最高刑为2年有期徒刑的重婚罪、最高刑为1年有期徒刑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等),才可以不受追究。适用该款规定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的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二是所犯的罪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如果我国公民在国外所实施的行为并非我国刑法所规定之罪的,不应当予以追究;如果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之罪,但按刑法的规定属于最高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不予追究”意味着我国刑法仍保留追究的可能性,必要时仍可以追究。其二,对我国特定公民的域外管辖。我国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意味着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因具有特殊的身份,如在国外犯罪,其危害性比一般的中国公民更为严重,因而应当_律适用我国刑法。其三,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公民的域外有限管辖。我国港、澳、台地区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而分别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行使刑事管辖权。但是,如果港、澳、台地区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危害到整个国家利益的,我国内地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属人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必须指出的是,惩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也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均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因此,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来说,惩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不仅是国家主权的表现,更是一种职责义务。一般来说,基于特别行政区具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的特殊地位以及此类犯罪的特殊性质,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和我国内地司法机关具有平行的刑事管辖权,可以按照实际控制和优先受理的原则解决管辖权的冲突。
编辑推荐
《刑法学(第3版•2011)》是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法学(本科)之一。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