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涉外情报监控法及涉外情报监控法院诉讼规则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涛 译  页数:163  译者: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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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美国涉外情报监控法及涉外情报监控法院诉讼规则》由刘涛编译。
《涉外情报监控法》(FISA)是美国国会制定的一部关于反恐怖活动、反间谍活动、情报收集活动以及秘密司法程序的一部基本法。对电子监控、物理性搜查、通信记录与通信追踪、使用商务记录等秘密调查手段进行了全面规定。1978年制定,2001年&爱国者法》(IISA
PATRIOT ACT)、2007年《保护美国法》(protect America Act of
2007)、2008年《涉外情报监控法增补法》(FISA Amondments Act of
2008)等法案对其进行了重大修改。《美国涉外情报监控法及涉外情报监控法院诉讼规则》依据美国国会编纂的《美国法典》2009年1月版本翻译,并翻译了适用于依据《涉外情报监控法》成立的涉外情报监控法院(FISC)的《涉外情报监控法院诉讼规则》。

书籍目录

涉外情报监控法及涉外情报监控法院诉讼规则简介
涉外情报监控法
第一章电子监控
第1801节含义界定
第1802节无法院授权命令的电子监控;司法部部长的证明文件;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报告;加盖公章移送;公用电信营运商的职责和补偿;申请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第1803节法官的选任
第1804节向法院申请获得命令
第1805节法院命令的签发
第1805a节至第1805e节废除
第1806节电子监控所得信息的使用要求
第1807节向美国法院的行政管理办公室和国会提交报告
第1808节司法部部长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报告;国会相关委员会情报收集活动的职权或责任范围;国会相关委员会向国会提交报告
第1809节刑事制裁
第1810节民事责任
第1811节战争期间的授权
第1812节对某些通信进行电子监控和窃听所使用的专用手段的说明
第二章物理性搜查
第1821节含义界定
第1822节为获取涉外情报,物理性搜查的批准与授权
第1823节申请获得法院的授权命令
第1824节法院命令的签发
第1825节物理性搜查所得信息的使用要求
第1826节国会审查
第1827节刑罚
第1828节民事责任
第1829节战争期间的授权
第三章为获取涉外情报信息,安装和使用通信记录与通信追踪装置
第1841节含义界定
第1842节为获取涉外情报和调查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安装、使用通信记录器和通信追踪装置
第1843节紧急情况下的授权
第1844节战争期间的授权
第1845节信息的使用要求
第1846节国会监督
第四章为获取涉外情报而使用某些商务记录
第1861节为获取涉外情报和调查国际恐怖主义活动而使用某些商务记录
第1862节国会监督
第1863节废除
第五章报告要求
第1871节司法部部长的半年度报告
第六章关于针对某些位于美国境外的人实施情报收集的额外程序
第1881节含义界定
第1881a节针对某些位于美国境外的非美国人收集情报的程序
第188lb节在美国境内针对位于美国境外的美国人实施某些情报收集行动
第1881c节针对位于美国境外的美国人的其他情报收集行动
第188ld节联合申请与合并授权
第1881e节依据本章之规定获得的信息的使用
第188lf节国会审查
第1881g节保留条款
第七章对向政府提供协助的人的保护
第1885节含义界定
第1885a节实施法律规定辩护的程序
第1885b节联邦法优先适用
第1885c节报告
涉外情报监控法院诉讼规则
I.规则的适用范围、参照适用及修改要求
Ⅱ.国家安全信息
Ⅲ.法院的组成和法官的职权
Ⅳ.律师在本院出庭的授权
V.书记官办公室
Ⅵ.向法院提出申请书的形式和方式
Ⅶ.听审
Ⅷ.法院命令
Ⅸ.相关资料的扣押或销毁
X.上诉
附一:涉外情报监控法院法官名单
附二:涉外情报监控复审法院法官名单

章节摘录

版权页:(2)合理根据的判定基于前述第(1)段(B)小段所规定之目的,在判定是否存在合理根据的过程中,依据(a)小节第(1)段之规定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官可以考虑监控目标过去的活动以及监控目标与现在和将来有关的事实和情况。禁止仅仅依据实施了受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所保护的活动为基础就将任何美国人视为某一外国势力、某一外国势力的代理人或者某一外国势力的官员或雇员。(3)司法审查(A)对司法审查的限制依据(a)小节第(1)段之规定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官对于申请的审查应当限定在做出上述第(1)段所描述的裁定所需要的范围之内。该法官不享有对依据本小节之规定实施情报收集活动所采用的手段进行审查的司法管辖权。(B)对合理根据的审查经审查,如果承审法官认定依据(b)小节之规定提交的事实并不足以成立本小节所规定的签发命令的合理根据,承审法官应当签发一份命令说明这一情况,并且提供一份关于其做出决定的原因的书面说明,存档备案。联邦政府可以依据(e)小节之规定对法院依据本小节之规定做出的命令提出上诉。(C)对最低限度规程的审查经审查,如果承审法官根据申请中的具体情况,认定用于传播依据本小节之规定授权进行情报收集行动所获得的信息的最低限度规程并不符合本法第1801节(h)小节或者第1824节第(4)段对最低限度规程所做的界定,承审法官应当签发一份命令说明这一情况,并且提供一份关于其做出决定的原因的书面说明,存档备案。联邦政府可以依据(e)小节之规定对法院依据本小节之规定做出的命令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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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涉外情报监控法及涉外情报监控法院诉讼规则》是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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