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图表速查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证据规范》编写组 编 页数:540
内容概要
《图表速查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证据规范?第2分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内容简介:本套书围绕每个刑法罪名,详细解释了立案追诉标准,从证明对象、证明要求、证据构成、调查内容、证据形式等方面解读了证据适用规范,并解读了犯罪构成、罪名区别以及量刑标准等定罪量刑规范,内容全面系统,可谓“一本通”。特别是有关证据、量刑规范方面的内容,是本套书的亮点之一。
本套书编写历时数年,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参加本套书编写的人员既有来自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法律实务界的业务骨干,也有来自政法院校等学术界的专家学者。他们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编写态度严谨,掌握资料全面,保证了本套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本套书属于实务类参考用书,是对已有的法律规范和常用的证据、法律问题进行简明扼要的阐释,因此全套书没有纠缠于学术争论,凡是法律、立法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依各该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采用通说;尽量不采用争议较大的观点,避免造成误读。但需要说明的是,在工作中引用刑法条文以及立法、司法解释规定时,要以正式颁布的官方法律文件为准。
书籍目录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
第二节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6条)
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6条)
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6条)
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6条)
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6条)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6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6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第1款)
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第2款、第3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7条)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
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
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
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
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奈之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第3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第3款)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4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第3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第3款)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逃汇罪(《刑法》第19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
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三、本罪与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也可以不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的人员。(2)客观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信息必须是假的、不真实的;后罪则表现为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其对象必须是真实的,不是行为人所编造的,从而不属于假的范畴。(3)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要以行为人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为必要;后罪则以行为人的情节属于严重为构成条件;显然,情节严重包括造成严重后果在内但其外延要比后者宽泛。行为人如果泄露内幕信息的同时又编造并传播了能够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仍是出于不同故意实施的两种犯罪行为,对之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四、本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及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在证券市场中要为证券发行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反映证券发行单位客观的、真实的情况,以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倘若上述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同样会影响证券交易,扰乱证券市场,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此时与本罪有相似之处,但与本罪行为在主体、客观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后者属于中介职务活动中的利用职务便利的不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治罪,而不以本罪论处。五、本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故意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与后罪的区别主要是:(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才能构成其罪。(2)客观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行为方式为编造并传播了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后罪的行为方式则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既可表现为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作为,又可表现为隐瞒重要事实的不作为。(3)行为发生的领域不同。后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被称之为“初级证券市场”或“一级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市场,并且是某一种特定的证券发行中,具体是于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本罪的行为则发生于“次级证券市场”或者“二级证券市场”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者期货交易市场中,既可针对某一特定证券、期货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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