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蒋剑鸣 页数: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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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由蒋剑鸣编著的《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冲突研究》从分析域名系统及其结构、管理及其注册、域名特征及其功能扩张人手,认识了域名的管理注册特点及其稀缺性、无体性、排他性、标识性、表征性、国际性等特征,突出了在电子商务背景下域名衍生的商业标识、企业名称、商誉等多位一体功能。
作者简介
蒋剑鸣,男,汉族,1962年7月生,四川武胜县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证据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获经济学硕士、上海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现为四川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主持国家社科项目1项、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项、省部级社科项目3项;参与国家社科项目1项。已出版著作共3部,于核心期刊发表法学文章3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域名本体概述:概念、系统、结构与管理
第一节 域名的渊源及概念
一、域名的渊源
二、域名的概念
第二节 域名系统
一、IP地址分配系统
二、基础服务器系统
三、通信协议分配系统
四、域名注册管理系统
第三节 域名的结构
一、顶级域名
二、二级域名
三、中国域名结构
第四节 域名管理机构及注册
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
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
三、网络方案公司
四、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域名管理体系
六、中国域名管理及注册
第二章 域名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的扩张
第一节 域名的特征
一、稀缺性
二、无体性
三、排他性
四、标识性
五、表征性
六、国际性
七、认可性
第二节 域名功能的扩张
一、域名价值功能的演变
二、域名商业价值再造
第三章 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
第一节 域名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
一、否定论
二、期待论
三、民事利益论
四、知识产权论
第二节 域名权利地位确立的必要性
一、域名管理与使用各异需要确立域名的权利地位
二、域名权利冲突激化需要确立域名的权利地位
三、域名利益不平衡需要确立域名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域名的独立权利:域名权的提出及其法理分析
第一节 权利重述
一、权利本质简述
二、利益本质概说
第二节 域名具有权利核心之利益
一、域名的商业标识利益
二、域名具有商誉利益
三、域名财产利益
四、结论
第三节 域名具有权利
第四节 域名具有独立权利——域名权
第五章 域名知识产权:域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分析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念的开放和发展
第二节 域名权纳入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第三节 域名权具有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一、域名与知识产权客体本质
二、域名权与知识产权权利特征
第六章 域名权设置构想:域名权内容及取得的分析
第一节 域名权取得
第二节 域名权内容
一、使用权
二、许可使用权
三、转让权
四、变更权
五、续展与注销权
第七章 域名权与商标权比较:权利内容及客体的识别
第一节 域名与商标识别
一、关于商标的识别
二、关于商标权的识别
第二节 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客体识别
一、域名与商标的相似性
二、域名与商标的区别性
第八章 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权利冲突的原因透析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般原因
第三节 商业标识冲突的基本原因
第四节 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原因透析
一、权利特征、内容相似导致的权利混淆
二、客体同一导致的权利重叠
三、唯一性与多重性导致的权利交叉
四、绝对排他与相似禁止导致的权利模糊
五、取得制度分治导致的权利瑕疵
六、域名权与商标权纠纷解决机制混同的权利弱化
第九章 域名权与商标权纠纷:平息原则与分类
第一节 平息纠纷的一般原则
一、尊重在先权原则
二、权利独立原则
三、知名度原则
四、排除恶意使用原则
五、禁止混淆
六、衡平原则
第二节 纠纷分类及案例研究
一、域名侵犯商标
二、商标反向侵夺域名
三、平行权冲突
第十章 域名权与商标权解纷:主要方案与评论
第一节 ICANN(UDRP)解决方案
一、商标权人投诉域名注册人的条件及判断标准
二、域名持有人抗辩的理由及依据
三、域名争端裁决机构的裁决效力
四、UDRP的应用
第二节 ACPA解决方案
一、ACPA细化了恶意标准
二、ACPA增加了救济方式
三、ACPA创设了对物诉讼
四、ACPA的应用
第三节 CNNIC解决方案
一、CNNIC域名政策的发展
二、CNNIC域名管理办法的变化
三、CNNIC新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对比
四、CNNIC域名政策与ICANN公布的UDRP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节域名权纳入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域名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域名权是何种权利,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笔者的观点是域名权应当纳入知识产权范围。从上述知识产权公约明确的“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到AIPPI“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再到国内的认识,知识产权的范围是包容的、开放的。域名注册人对域名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等的域名权,在权利性质上属私权,是由权利人享有的一项专有权,具有对世性,故只可能纳入民法之物权或知识产权。但域名不是传统物权法所要求的有体物,所以域名权划人知识产权范畴却是可行的。传统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创造性成果的保护,伴随人类从工业社会迈人知识经济社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畴得以不断扩充而成为一个集合概念。域名的设计、选择虽然也需要人类的智力活动,有的甚至是苦心孤诣,但仅仅依据这点,域名尚不足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域名的价值与其符号构造的美丑繁简并无必然联系。关键在于域名作为特定网站在互联网中的唯一身份代码具有识别性,它所反映的最重要的利益关系是通过在网络市场上使标记与信息不断联系创造了“多功能复合体”价值。故此将域名权归人知识产权识别性标记权类应属恰当。专家指出“在国际网络环境下产生的'域名'专用权,等等,无不列入这一款(上述公约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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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冲突研究》是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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