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刑法典

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志军 译  页数:138  译者:陈志军  

内容概要

现行的阿尔巴尼亚刑法典颁布于1995年1月27日,从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经历了多次修改,至今仍在施行,最新的一次是2008年11月27日第10023号法律所作的修正。阿尔巴尼亚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包括下列八章:刑法及其适用范围;刑事责任;未遂;共同犯罪;刑罚;量刑;监禁的替代措施;追诉时效、行刑时效和刑罚消灭。分则部分包括以下十一章:反人类罪;侵犯人身和生命罪;侵犯财产和经济秩序罪;危害环境罪;危害独立和宪法秩序罪;危害与外国关系罪;恐怖主义行为罪;危害国家权威罪;妨害司法罪;影响选举自由和选举民主制度罪;武装团伙和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

作者简介

  陈志军,男,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6月、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先后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副教授。
  主要学术成果: 《刑法司法解释研究》(专著);独译《菲律宾刑法典》、 《保加利亚刑法典》、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匈牙利刑法典》、《波兰刑法典》、《冰岛刑法典》、《土耳其刑法典》、《巴西刑法典》、《古巴刑法典》、《葡萄牙刑法典》、
《希腊刑法典》、《墨西哥联邦刑法典》、《埃及刑法典》;参编 《新编中国刑法学通论》(副主编)、
《英美刑法学》、《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等刑法学著作二十余部;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家》、《人民司法》等刊物上发表刑法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书籍目录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刑法典
总则
第一章 刑法及其适用范围
第二章 刑事责任
第三章 未遂
第四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 刑罚
第六章 量刑
第七章 监禁的替代措施
第八章 追诉时效、行刑时效和刑罚消灭
分则
第一章 反人类罪
第二章 侵犯人身和生命罪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
第二节 过失杀人罪
第三节 故意危害健康罪
第四节 过失危害健康罪
第五节 堕胎或者见危不救危害生命健康罪
  第六节 性犯罪
  第七节 侵犯人身自由罪
  第八节 侵害风化和尊严罪
 第九节 侵害儿童、婚姻和家庭罪
 第十节 侵犯宗教自由罪
 第三章 侵犯财产和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夺取财产罪
  第二节 诈骗罪
 第三节 毁坏财物罪
  第四节 公司犯罪
 第五节 海关犯罪
 第六节 税收犯罪
 第七节 伪造货币和证券罪
 第八节 伪造文书罪
 第九节 破产犯罪
 第十节 非法博彩和赌博罪
 第十一节 违反土地法律制度罪
 第四章 危害环境罪
 第五章 危害独立和宪法秩序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独立和完整罪
 第二节 危害宪法秩序罪
 第六章 危害与外国关系罪
 第七章 恐怖主义行为罪
 第八章 危害国家权威罪
 第一节 公民实施的危害国家活动罪
 第二节 公务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的危害国家活动罪
  ……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245条A非法地对从事公务人员施加影响力罪④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亲自或者通过中间人,向声称能够或者实际能够对阿尔巴尼亚或者外国的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责履行或者事务决策施加非法影响的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实际给予任何种类的不正当利益的,无论该影响是否实际施加,也无论所施加的影响是否产生其所期待的后果,构成违警罪,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监禁,并处30万列克以上100万列克以下罚金。声称能够或者实际能够对阿尔巴尼亚或者外国的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责履行或者事务决策施加非法影响的人,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亲自或者通过中间人,要求给予、实际收受任何种类的不正当利益,或者接受给予不正当利益的提议或者许诺,无论该影响是否实际施加,也无论所施加的影响是否产生其所期待的后果,处6个月以上4年以下监禁,并处50万列克以上200万列克以下罚金。第245条B免除刑罚或者减轻刑罚②本法典第164条A、第244条、第245条、第312条、第319条、第328条所规定的已经承诺给予或者实际给予酬劳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人,如果报告其犯罪并且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诉作出贡献的,可以按照本法典第28条的规定予以免除刑罚或者减轻刑罚。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考虑行为人报告犯罪的时间以及出现犯罪结果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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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刑法典》是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外国刑事法翻译系列之二十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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