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宏耀,苏凌 主编 页数:420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跨人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观念的El益深人人心,对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运行问题的研究日益呈现繁荣的景象。许多研究者本着对刑事法制建设的高度社会责任感,投身于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司法工作者严格、准确执行法律提供了理论指引,使公正程序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
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启动了《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出版项目,将“刑事诉讼系列”作为丛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简介
吴宏耀
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学博士,2003年于中国政法大学破格晋升副教授。2004年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九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研究类)二等奖。2008年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研究中心访问学者。迄今,已出版著作有:《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一、二、三卷)》(主编)、《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独译著)、《诉讼认识论纲》(独著)、《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译著)、《诉讼证明原理》(合著)、《刑事审前程序研究》(合著)等,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兼任《中国诉讼法判解》执行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编辑并负责“诉讼法学文库”等系列丛书的编辑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域外刑事搜查扣押制度
第一章 英国刑事搜查扣押制度
一、导言
二、英国刑事搜查扣押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搜查、扣押中的令状制度
(二)刑事搜查的基本类型
(三)刑事扣押的基本类型
(四)非法搜查、扣押的法律后果
三、英国刑事搜查扣押制度的重大变革
(一)警察拦截与搜查权的新发展
(二)2003年《英国刑事司法法》中关于搜查扣押的最新规定
四、英国刑事搜查程序
(一)搜查的权限
(二)搜查的理由
(三)搜查令程序
(四)无证搜查前的告知程序
(五)搜查、扣押笔录的制作
(六)搜查、扣押的特别程序
……
第二编 我国港澳台地区刑事搜查扣押制度
第三编 刑事搜查制度专题研究
第四编 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所谓令状主义,是指警察在进行强制性处分时,除非在紧急的情况下,应当向法官申请令状。法官应当对该申请是否合法和必要进行判断并决定是否签发令状。警察在执行强制措施的时候,原则上应当向被处分人出示令状。搜查证是证明搜查合法性的唯一法律文书,是进行搜查的前置条件,是搜查的合法通行证,“搜查证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法律文书,它还在更深层次上意味着政府执行合法搜查的法理基础,涉及私人财产与人身自由、政治自由之间的紧密关联”。从英国令状主义的具体操作程序来讲,其主要由申请和颁发两阶段组成。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记载颁发令状的所有必要内容,其中包括提出申请的理由及其法律依据,拟进人并搜查的场所,以及尽可能细致的被搜查对象的情况等。申请书也必须说明欲搜查、扣押之物并不包含哪些享有法律特权保护的材料以及排除I生材料。如果有非警方人员参加搜查、扣押活动,也应写明。关于搜查场所,不能以“搜查可发现拟扣押物品的任何场所”加以记载,被搜查人不必是知其姓名并加以记载的人,只要持有拟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人也可以搜查。另外,申请书应由书面告发加以支持,警察还应在宣誓后回答治安法官提出的问题。治安法官接到申请之后,如果有合理理由认为该材料可能成为相关的证据,并且不是属于受法律特权保护的,也不是依法应被排除的材料或者与特别程序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任何有权同意进入该场所的人进行协商是不现实的,或者与有权同意支配证据的人进行协商是不现实的;或者除非令状得以发布,否则进入场所将不被许可;或者除非到达该场所的警察立即进入搜查,否则搜查目的的实现可能遭到阻却或受到严重损害,那么治安法官就可以颁发搜查令状。如果在审查过程中,治安法官对于欲搜查之物是否属于享有法律特权的物品或特别程序物品感到举棋不定,应拒绝颁发令状,让申请人按特别程序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令状主义也是存在例外情形的。原因很简单,在某些紧急的情况下,由于向法官申请签发令状会造成时间的延误,从而可能使搜查所要找的证据被转移或灭失。因此,如果警察有合理的根据相信搜查是正当而且必要的话,可以实行无证搜查。从英国权威的刑事诉讼法学著作来看,令状主义的例外主要存在拦截并拍身搜查、附带搜查和同意搜查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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