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婉琳 页数:226
内容概要
本书通过解读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用权力来源于权利并受制于权利的理念来阐明在刑事诉讼中对权力的制衡和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制衡与权利的保障是本书的基本线索。
作者简介
屈新,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政法论坛》和《律师文摘》特约英文编辑。主讲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课程。著有《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第一节 论司法为民与现代司法理念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目的与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
第三节 论刑事侦查程序中对契约精神的引入
第四节 审前羁押的限制适用
第五节 再审不加刑的合理性
第二章 刑事司法权力的优化配置
第一节 我国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理性分析
第二节 公安机关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及其制约机制的建立
第三节 比较法视野中的诉审同一问题
第三章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的行使
第一节 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
第二节 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第四章 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
第一节 审前刑事辩护权的哲学基础及其功能
第二节?论辩护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确立
第三节 “律师在场”:让正义看得见
第四节 一个美国律师对当事人的忠告
第五章 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一节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再考察
第二节 论我国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三节 论社区矫正的反思与再定位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基石。我国以往法律界一直强调实体公正、忽略程序公正;但是,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程序公正逐渐受到了重视,以至于在学界大有贬低实体公正而奉程序公正为圭臬的趋势。许多学者引用马克斯·韦伯关于实质理性与程序理性的论述,极力贬低实体公正的价值,认为那是“专制国家”价值,只有程序公正才应当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追求。但是,司法能否忽略实体公正的价值?当然不能。“程序公正走向极端,很不幸地会带来程序烦琐和对被告人权利的不合理倾斜。”①司法为民,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合并追求。司法为民既强调要平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又强调要特别保护弱势群体,如农民工、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只有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各种利益进行衡平考量,才可能真正“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为民与司法效率。司法为民是司法效率的直接体现。肖扬明确指出,要尽可能迅速结案,避免给人民带来不必要的诉累。西方也有法谚日:“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23项司法为民措施,直接涉及司法效率的就有5项。公平与效率始终是司法追求的两大基本价值,提出司法为民,就是要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让司法在真空中运转,而要及时考虑具体社会效益。要求司法必须关注社会,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对各种价值作出科学的衡量。司法为民与审判独立(司法中立)。严格说来,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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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对权力的制衡与对权利的保障是《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的基本线索。科学合理地配置刑事司法职权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前提。健全的辩护制度是维护公民权利和保障国家权力理性行使的重要制度保障,有助于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中国政法大学“200工程”三期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助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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